樟宜機場第四搭客大廈食閣。(聯合早報)
作者
張麗蘋
新加坡一個時政網站周一(19日)刊登了兩則新聞,指職總富食客(NTUC Foodfare)規定食閣攤販必須每天營業18小時否則將罰款,導致一名年邁小販心衰竭過勞死。另一名小販因腳趾骨折被醫生勒令休病假60天,卻因爲休業七天,被富食客罰款3500新元。
職總富食客以“新聞報道不准確且具誤導性。當中包含多個不實細節,這對我們來說顯然是一種誹謗”爲由,要求該時政網站昨天下午3點之前刪除兩篇文章,還要求對方在網站與面簿上就此事件刊登道歉函,並刊登職總富食客有關這兩起事件的澄清信長達一個月。
不過對方拒絕撤下報道與公開道歉,富食客于是決定采取法律行動發出傳訊令(writ of summons)。
時政網站頻頻出事,這個月已經有至少三起,先是STR(States Times Review),然後是“網絡公民”(The Online Citizen),現在輪到TIS(The Independent Singapore)。網民對這起事件情緒波動比較大,認爲這似乎又是一起“以大欺小、告到你脫褲”事件。
TIS出版人古瑪蘭(Kumaran Pillai)昨天在面簿上聲明,他們的兩篇報道是“根據事實”,而他們也有“證據來證實報道”。古瑪蘭說,他們覺得應繼續刊登這些報道,直到職總富食客能證明“報道內容虛假且是毫無根據”時,才願意撤下相關文章。
(TIS面簿截圖)
令人意外的是,已停辦的時政網站”The Middle Ground”的負責人默樂(Bertha Henson)今早發聲了。她在面簿上寫道:
又有一個網站惹麻煩。說實在的,我以爲職總會更迅速采取行動——被指控導致一個人工作致死可不是鬧著玩兒的。
(默樂面簿)
在默樂面簿上留言的網民,某些論述還是比較中肯的。
網民一:哇真可悲。今時今日新聞報道都要非常小心謹慎。我在想,爲何所有的事情都要訴諸法律,不能友好解決嗎?
網民二:他們(新聞報道)都說職總將人逼到過勞死,你覺得有可能(友好解決)?如果你開一個蛋糕店,我在網上散播虛假指控,說你的店衛生條件欠佳、鼠輩橫行,難道不會給店主制造麻煩?
說白了就是:東西可以亂吃,最多上吐下瀉;但話不可以亂講,情況嚴重的很可能會被控誹謗。
新聞必須基于事實
網絡媒體也必須堅持在事實基礎上寫新聞,不能爲了嘩衆取寵吸引眼球,就編出與事實並非100%相符的新聞內容,美其名在爲某些弱勢群體申冤,但早已踩過了媒體誠信度的底線。
紅螞蟻將所有相關報道咬了一遍後,套一句網民的話說:
這個”故事”技術性很強,可能需要一名律師來爲大家诠釋。
紅螞蟻並非律師,只能以說書佬的方式給大家講述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
先來介紹主角配角都有哪些人:
主角一:時政網站TIS;
主角二:樟宜機場第四搭客大廈食閣管理方職總富食客;
主角三:在食閣售賣魚湯的女攤主,她也是受傷主廚的女兒,也是向TIS爆料的讀者——A小姐;
配角一:在食閣經營6號和7號攤位,售賣魚圓面和椰漿飯,不幸心髒衰竭逝世的59歲攤主——B君
配角二:A小姐的父親,食閣魚湯攤的56歲主廚,因腳趾受傷骨折,被醫生勒令休息60天——C君
配角三:職總富食客助理營運經理——Aaron
未出場卻頻頻被提及的角色:樟宜機場第四搭客大廈食閣的業主;
再來看看主要情節。
TIS版本:
讀者爆料情況一:
A小姐發電郵給TIS稱在今年農曆新年前,看到B君因攤位助手請假回國過年人手短缺,自己一人兼顧不了兩個攤位,就向職總富食客申請在農曆新年初一和初二縮短營業時間,但申請一直被富食客回拒。富食客規定每個攤位每天必須從淩晨5時營業至晚上11時(共18個小時)。
B君經營的其中一攤魚丸面攤。(聯合早報)
到了農曆初二,B君突然身體不適被送往醫院,後來在醫院過世。他的心髒外科醫生證實,他是因爲過勞死而倒下的。
B君逝世後,他的家屬決定解約,向富食客申請拿回4萬元押金,結果等了6個月後,只能拿回50%押金,理由是:兩個攤位一個是用公司名義簽訂租約,另一個則是以獨資企業(sole proprietorship)名義簽訂。
讀者爆料情況二:
A小姐發電郵給TIS,說自己56歲的父親今年6月因受傷腳趾骨折無法開攤營業,又臨時找不到助手來幫他,只得休業幾天。在此之前,她的父親都一直咬緊牙根撐下來,因擔心被富食客罰款,一天工作兩班次,因爲一天不營業,就會被罰500新元。無奈這回傷勢太嚴重,不得不休業一星期。
她說自己寫了電郵給富食客的零售總經理解釋情況,希望得到他們諒解。沒想到對方卻回拒了她給出的說法,在沒有經過家屬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從A小姐繳交的2萬2600元攤位押金中直接扣除3500元罰金。
在回複他們的電郵當中,代表職總富食客的Aaron如是寫道:
“請注意,身爲攤位經營管理方,我們不能接受一名員工因爲不可預知的情況倒下後,沒有其他人來經營管理攤位。更重要的是,整個攤位不能只由一個人來經營。”
A小姐還在電郵中附上骨折的X光片、與Aaron的電郵往來信函,以及職總富食客寄給他們的收費賬單作爲憑證。
職總富食客版本:
澄清情況一:
攤位6號和7號的攤主從未向職總富食客申請過縮短營業時間,這名年邁攤主姓方。
TIS文章中的貼圖與這個事件無關。
2月19日,富食客的分行經理注意到方先生身體不適,于是勸請他去看醫生,讓助手經營攤位。當天晚上,富食客接到方先生因爲心髒衰竭逝世的不幸消息。
富食客在那段困難的期間給予方先生的家屬支援;
富食客也免除攤位提前解約的一切賠償金。由于方先生生前沒有立遺囑,因此法庭直到今年10月(6個月後)才發出行政通知書。
富食客與方先生的兒子一直保持聯系,他知道富食客正在處理退還押金事宜。
方先生的兒子也說,他們的家屬成員並沒有與任何網絡媒體接觸,也沒有向任何網絡媒體作出投訴。
澄清情況二:
富食客與樟宜機場第四搭客大廈食閣的業主所簽訂的合同中,必須滿足業主規定的營業時間。因此富食客在與攤販簽訂的租賃合約中,也清楚列明這些營業時間。這是業主要求的,必須遵循。
4號攤主A小姐以父親受傷爲由,曾兩次向富食客申請休業,第一次要求休業四天,富食客批准了也免除了罰金。第二次申請休業兩天,富食客對她的處境深表同情,收取了象征性罰金。此外,富食客也私下幫她向業主申請在兩個日期晚開攤。
6月10日,A小姐寫信給職總富食客要求提前解約,後來又要求將攤位轉讓給另一人,富食客批准了也幫她完成了轉讓手續。
在轉讓期間,A小姐以父親腳痛爲由休業七天,然後告訴分店經理在父親病假結束後會再次營業,卻沒有這麽做,因此觸犯了提前解約的條例。
富食客告訴她,如果在三天內恢複營業,就免除3500元的罰金,但A小姐並沒那麽做。
迫于無奈,富食客只得啓動提前解約程序,例如扣除押金等。出于好意,他們並沒有全面執行提前解約條款(沒收押金),而是允許A小姐將欠款還清。雙方正在處理這起3500元罰金糾紛。
看到這裏,基本上可以確定幾件事:
確實有年邁小販因心髒衰竭逝世。
食閣的確規定每天營業時間爲18個小時,這是業主規定的,也寫在租賃合約裏。這18個小時理應讓兩組人員輪班經營。
如果不按規定的時間開攤營業,食閣將按合約收取罰金。
A小姐確實被罰了3500元。
《聯合早報》前天采訪到A小姐和職總富食客。
A小姐姓陳。她告訴《聯合早報》,選擇在網上公開此次經過,並不是爲了討回錢,而是要指出食閣的管理不合理,就算職總富食客最終答應退還款項,她也打算全數捐作慈善用途。
職總富食客發言人受詢時則告訴《聯合早報》,公司無法批准B君的休業申請,是因爲他們在農曆新年前的兩個月,已通知所有攤主有關營業時間的規定,以便讓他們及時做出人手安排。
當時,還有另外四名攤主也做出同樣(休業)要求,富食客都一律沒有批准,因爲食閣管理者必須遵守與業主間的運營合約。
至于A小姐的情況,富食客表示,他們知道A小姐的父親在休病假,但他們並沒有要求A小姐或父親親自開檔。由于A小姐在其他地方還有攤位,富食客相信她可以自行調派人手,以便讓父親休息。
好啦,故事就說到這裏。
有小販逝世,並不能像TIS報道所影射的,就是職總富食客“累死”對方。既然簽署了租賃合約,就必須執行合約精神,不能隨心所欲說變就變。整個過程能不能有多點人情味?這肯定是大家樂于見到的。容不容易做到,就得看人跟人之間的情商了,沒有一套放諸四海皆准的做法。
整個事件的最大贏家,搞不好就是協助打官司的律師們。主角們誰也討不到好果子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