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靖豫 報道
客戶不滿華僑銀行在分行搬遷時取出他保險箱裏的物品,入禀國家法院要求銀行把物品還給他,並爲任何損失索償。
專業購物中心(Specialist Shopping Centre)數年前重新發展,華僑銀行于是通知設在中心的分行客戶取出他們保險箱裏的東西。不過,瑞士男子維耶曼(Samuel Vuillemin)向來是來新時親自到銀行領取信件。然而,有一次他來新時,發現銀行已在獨立審計師和職員見證下,取出他保險箱裏的物品放在兩個袋子裏,並把袋子封起來。
維耶曼在2013年入禀國家法院,要求銀行交出他保險箱裏的東西,以及賠償他任何損失。因他是外國人,既不住在本地,在本地也沒有資産,所以銀行成功要求法庭下令他爲打官司先交7000元擔保金。
維耶曼就擔保金上訴不遂後,到高庭要求逾期提出進一步的上訴,高庭法官吳必理前天發表判詞,解釋他爲何駁回維耶曼逾期提出上訴的申請。
判詞顯示,維耶曼稱他與銀行在2009年12月面談時,盡管他應銀行要求在一些表格上簽名,可是因他保留向銀行追究的權利,對方不肯發還物品給他。
判詞沒有列出維耶曼保險箱裏的物品。後來,銀行在2010年11月致函維耶曼,表示只要後者在銀行職員、獨立審計師以及律師面前,打開封住的保險袋簽收物品,他不必簽表格並能保留法律權利。維耶曼拒絕銀行的提議。
2011年9月,銀行寫信給維耶曼,要安排與他見面交收物品,但他沒接受。維耶曼沒提供合理的解釋,說明他爲何拒絕接受銀行在2010年11月和2011年9月提出的建議。他稱,袋子上的封條已被撕,銀行在2009年12月面談數個月後才交給他物品的清單。他要把袋子帶走,與他的律師一起列出物品清單。
吳必理法官說:“在我看來,維耶曼采取固執得不合理的立場。既然銀行已不再要求他放棄追究的權利作爲取回物品的條件,倘若他領取的物品與他聲稱存放在保險箱裏的東西不符,他可以對銀行采取行動。”
就維耶曼稱他已不再相信銀行,法官認爲銀行若出爾反爾,他大可申請庭令取回物品。然而,他卻拒絕銀行2010年和2011年所提的建議,選擇訴諸法庭。
法官指出,銀行是否得爲任何遺失的物品負責,應在維耶曼領取物品、確認有東西不見之後才處理。“維耶曼不接受銀行建議。這個決定與他爲擔保金一事糾纏,而不是繼續進行索償官司,顯示他真正的意圖不是要盡快取回保險箱物品,而是盡量爲難銀行。這不是訴訟的真正目的。”
維耶曼的擔保金上訴失敗後,向高庭要求逾期提出進一步的上訴,並在吳必理法官駁回他的申請後,要求上訴到最高法院上訴庭。然而,法官不批准他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