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新加坡稅務局(IRAS)公布最新草案:對于支付類數字貨幣供應免征消費稅(GST),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政策,支付類數字貨幣的供應被視爲應納稅服務供應,因此,對于注冊GST的公司來講,其進行的任何銷售、發行與轉讓數字支付貨幣行爲,都適用于GST。當這些支付類數字貨幣被用于購買商品和服務時,導致産生雙重應稅供應:此支付類數字貨幣的應稅供應,以及貨物(服務)的應稅供應。
爲了避免以上的雙重納稅供應情形産生,新加坡稅務局宣布:
a. 使用支付類數字代幣購買貨物或服務,該購買行爲不屬于應納稅“供應”,不需要計入GST納稅範圍。
b. 使用支付類數字貨幣去交換(交易)法幣或其他類型的支付類數字貨幣(包括ICO),可豁免GST 。
注:文中提到的“供應”是指消費稅角度的“服務/商品供應”,不僅限于“發行”,也包括“銷售”,“交換”。
該《草案》只針對支付類數字貨幣(DPT)進行了稅務政策上的調整,不適用于其他類型“數字貨幣”。那麽DPT的具體定義如何?
支付類數字貨幣(DPT)的定義
在新加坡稅務局剛公布的《草案》中,其對于DPT進行了明確的定義。
總的來說,DPT需滿足以下條件:
(a)以單位表示;
(b)可互換;
(c)不以任何貨幣計價,也不與其他任何貨幣價值挂鈎(例如穩定幣)
(d)它是(或將成爲)一種被公衆接受的交換媒介,並且其支付功能沒有任何實質性限制。
DPT的實例包括:比特幣,以太坊,Litecoin,Dash,Monero,Ripple和Zcash等。
重要案例分析
案例1: 使用DPT作爲支付媒介
GST注冊公司A使用比特幣從GST注冊公司B購買軟件。從2020年1月1日起,A公司的購買行爲將不被視爲比特幣供應,因此,不需要計算産出稅。但是B公司仍然必須對其供應的軟件進行納稅。
案例2: 交易DPT
GST注冊公司C用比特幣與GST注冊公司D交換以太幣。從2020年1月1日起,兩家公司的供應行爲都豁免GST。他們不必收取/計入産出稅。但是,在准備GST報表的時候,作爲豁免的供應商C還有D,他們仍需要申報該交易産生的淨收益/損失。
案例3:DPT代幣發行(ICO)
GST注冊公司E通過ICO向新加坡公衆發行DPT – X以換取新加坡元。自2020年1月1日起,E從代幣發行中得到的收益將被視爲GST豁免供應。
除了以上變化之外,該《草案》還對DPT的供應時間和價值確認上作了更詳細的闡述,並對DPT中介服務供應以及挖礦服務供應作出了定義、分類、與相關稅務解析。
其他變化與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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