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及被告濫用他人的轉賬卡,刑罰必須能起阻嚇作用,以確保國人可以繼續在安全環境中使用轉賬卡付費……被告不算是年輕罪犯而且案發時有工作,因此不適合接受緩刑監視。——法官莎莉娜
男子和朋友周末到夜店時在入口處撿到一張轉賬卡,他不但“路過拾遺”,還跟朋友串通用轉賬卡購買近4000元的手機和首飾等。
被告不服所判已上訴
被告羅斯蘭(28歲,銷售助理)今年10月31日認罪,被判入獄12個星期,他已針對刑罰提出上訴。羅斯蘭早前通過代表律師蘇尼爾懇求法官別判他坐牢,讓他接受緩刑監視,以及社區服務令或日間報到令(Day Reporting Order)。
今年1月24日淩晨,羅斯蘭在夜店Zouk的入口處拾到一張轉賬卡(debit card),他把事情告訴朋友吳炳坤(26歲),兩人決定用卡付賬購買酒精飲料,當晚在夜店共刷了600多元。
隔天25日下午,羅斯蘭和吳炳坤約在金文泰廣場見面,他們想試一試之前拾到的轉賬卡是否還能用,就隨便刷卡買了一包花生。他們發現卡沒被停用,同一天下午約4時到裕廊東JEM購物中心買了一個約500元的墜子。
兩人跟著到森林商業中心(Sim Lim Square)打算買手機,但詢問後發現店家需要顧客在付款時出示身份證。他們擔心身份暴露,于是改往附近的柏齡頓廣場(Burlington Square)刷卡買了兩台總值約2800元的iPhone。
失主在26日報警,羅斯蘭和吳炳坤今年2月9日被捕,他們兩天內共盜刷了3946元。羅斯蘭因此被控11項欺騙和挪用他人財物的控狀,他和同謀事後全數賠償所造成損失。
法官:刑罰須有阻嚇作用
國家法院法官莎莉娜(Salina Ishak)同意控方的立場,認爲監刑是最恰當的刑罰。
法官在昨天發表的判詞中解釋,案件涉及被告濫用他人的轉賬卡,刑罰必須能起阻嚇作用,以確保國人可以繼續在安全環境中使用轉賬卡付費。
法官也提到,羅斯蘭和同謀10次刷卡從中獲利。雖然他的律師求情時稱,羅斯蘭在1月25日主動停止使用轉賬卡,但這並非有利的求情理由,因爲失主很快報案,所以羅斯蘭即使想也無法繼續使用轉賬卡。
與此同時,法官認爲羅斯蘭不算是年輕罪犯而且案發時有工作,因此不適合接受緩刑監視。
羅斯蘭目前以1萬5000元保釋等候上訴。另一方面,吳炳坤的案件展期至明年2月下判。(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