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共1685字,閱讀大約需要8分鍾
本文首發于萬邦法®律
“一帶一路”交易形式多樣,規模不一。中國的“一帶一路”將繼續催生各種各樣的交易,從簡單的一次性融資安排一直到融資要求高度複雜的大型長期基礎設施項目。締約方數量不一,其複雜程度也有所不同。但是,絕大多數“一帶一路”交易和糾紛都具有跨境性。通常情況下,至少一方爲中國當事人,另一方爲非中國當事人。
在這種跨境、跨文化的情況下,解決糾紛的方法必須不僅必須適合糾紛的性質,而且要爲糾紛各方所接受。西方國家的當事人經常訴諸仲裁或訴訟等更有沖突性的裁斷方式,而中國當事人往往更傾向于采用較少對抗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解決“一帶一路”糾紛,並不存在“一刀切”的做法。但大多數情況下,調解都是一個非常有效的工具。調解是世界通行的方式。隨著商事當事人認識到調解具有比訴訟或仲裁更快、更友好、更便宜地解決爭端的能力,調解越來越受歡迎。
在亞洲,當事人之間的整體關系往往比雙方之間的任何單一合同都更受重視,調解尤其受歡迎。調解可以獨立進行,也可以是作爲“混合模式”或“升級”程序的組成部分進行,如果調解不成功,則按約定進行仲裁。
對于中國當事方來說,解決糾紛的首要目標通常是在雙方都能接受的基礎上維護商業關系。在中國,同意調解即表明希望使雙方關系回到正軌。作爲一個促進程序,調解協助各方在最低沖突的情況下實現這一目標。中國的法官和仲裁員通常會對其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而不是把雙方的對抗一推到底(並最終終結雙方友好關系)。這一做法往往能取得成功:整個糾紛要麽解決,要麽縮小到個別問題,待仲裁或訴訟予以解決。
由于“一帶一路”糾紛通常至少有一個中國當事人,我們建議始終考慮對“一帶一路”糾紛進行調解。理想狀態下,在合同起草階段, 當事人就應討論可能出現的糾紛類型以及希望如何解決這些糾紛。
與大多數商業交易一樣,重要的是列入一種終局性和有約束力的(“裁決性”)糾紛解決方法。對于跨境“一帶一路”糾紛,首選的是國際仲裁,主要是因爲仲裁能夠作出終局性和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並可在包括幾乎所有的“一帶一路”司法管轄區在內的全球150多個國家執行。
但是,約定在早期階段進行調解的當事方則往往可以完全避免仲裁。
調解雖然是一個獨立的程序,但可以與其他糾紛解決程序結合起來,作爲多層次糾紛解決程序的一部分。越來越多的人認爲,在當事方熱衷于達成能維護其共同商業或合同利益的糾紛解決的情況下,調解頗有益處,甚至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步。即使已開始仲裁,如果當事各方希望達成和解,也可使用調解。
國際商會自1922年起提供和解服務,自2001年起提供調解服務。國際商會提供現成的調解規則、指導說明和調解條款(可單獨使用,或與談判、訴訟或仲裁一起使用)。國際商會的調解由國際商會ADR國際中心監督,該中心是唯一有權根據《國際商會調解規則》管理調解案件的機構。該中心具有的經驗和專門知識有助于確保調解程序高效率、透明和公平地進行,並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該中心自2001年起開始管理調解案件。自2001年以來,調解案件數穩步增加。2017年,來自世界31個國家的86個當事方參與了國際商會的調解,突出顯示了國際商會規則和服務的國際適用性。2018年,國際商會調解案件創下紀錄,有100多家公司使用了國際商會的調解服務,比2017年增長15%。
不同的條款適用于不同的交易,所以在起草條款時征求專家意見相當重要。
在“一帶一路”交易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希望進行調解,並在無法達成和解情況下提交仲裁,則應考慮使用國際商會的D條款。這一條款規定了在仲裁前先進行調解的義務。或者,當事人可以選擇條款A或B,保留在仲裁前進行調解的選項。
一般來說,國際商會的調解是由一名獨立的調解員進行的,調解員相對于當事人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且以前沒有參與糾紛。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仲裁庭的一名成員擔任調解員。
當事人在仲裁期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和解裁決的形式予以記錄,以利于執行。
各方還可以根據2019年《新加坡調解公約》強制執行某些跨境調解和解協議,即使這些和解協議並非在仲裁過程中達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