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婧 報道
本地金融機構即日起須爲所有戶頭持有者確認納稅地點,並向當局報告相關信息。
國內稅務局(IRAS)昨天宣布,根據今年1月1日生效的“劃一呈報准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設在本地的銀行、保險公司、投資和托管機構等金融機構,必須確認所有戶頭持有者的納稅地。若戶頭持有者是與我國簽訂主管當局協議(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國家的納稅居民,金融機構必須向當局報告財務戶頭信息。
爲了打擊海外避稅行爲,我國在2014年簽訂劃一呈報准則協定,同意與其他協議國分享稅務信息,包括相關銀行賬戶情況等,從而終結數十年來的銀行保密體系。
目前,已有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簽署劃一呈報准則協定。新加坡目前已根據協定,與包括澳大利亞、英國、日本和韓國在內的15個國家簽訂主管當局協議,將從2018年起與這些國家自動交換稅務信息。
不同屬性的戶頭持有者,判定納稅地的標准也不一樣。以個人爲例,若一個報稅年內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停留超過183天,通常就被視爲當地的納稅居民。公司的納稅地,則是由公司的營運或有效管理地點決定。
稅務局文告指出,在本地金融機構開戶者,必須應相關機構要求,提供相應信息和文件,以確認納稅地點。如果戶頭是在今年1月前開設,金融機構掌握信息戶頭所有人可能是外國納稅人,就可聯系對方確認身份。對于今年以來開設的新戶頭,金融機構將要求開戶人填寫自我聲明表格,收集他們的納稅地信息。
如果戶頭持有者沒有回應金融機構的要求,確認納稅地,金融機構將根據現有信息做出判定。戶頭持有者也要向金融機構通報相關變動,例如被長期外派到其他國家等可能影響其納稅地的情況。
此外,戶頭持有者也要確保所呈報的信息真實准確,蓄意提供虛假信息,會觸犯劃一呈報准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多1萬元罰金,或坐牢最長兩年,或二者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