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將繼續監督情況,如有必要,考慮要求所有電動的代步工具也注冊。
電動腳踏車車主在今年較遲時候須向陸路交通管理局注冊,所有在公路和公共路徑行駛的電動腳踏車須挂上注冊車牌,以方便當局有效執法,加強取締使用不合格或非法改裝器材的違例者。
爲保障行人和其他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的安全,電動腳踏車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駛,違例者可面對罰款最高1000元或監禁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總理公署、外交部兼交通部高級政務部長楊莉明昨天在國會爲活躍通勤法案(Active Mobility Bill)提出二讀時說,當局將繼續監督情況,如有必要,考慮要求所有電動的代步工具也注冊。
此外,陸交局探討使用高科技如閉路電視攝像系統和測速槍,取締超速騎行的違例者,以輔助現有16名活躍通勤執法人員及全島600多名社區義工的巡邏工作。
活躍通勤法案已在國會三讀通過,正式賦予陸交局更大及更廣泛的執法權力,遏制和取締魯莽使用腳踏車和其他個人代步工具的違例行爲,也加緊對付出售不合格代步器材及違例改裝器材的商家。
陸交局的活躍通勤執法人員今後可當場開罰單給違例者,並有權沒收不符規格的代步器材,也可進入涉嫌違法改裝或售賣不合格器材的商店檢查。
使用個人代步工具橫沖直撞、對他人安危造成威脅的騎士將受嚴懲,違例者可罰款最高5000元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一旦發生意外,騎士若沒停車援助,初犯可罰款最高3000元或監禁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
銷售不合格代步器材及違例改裝器材者也會面對更重處分,可罰款最高5000元或監禁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展示或爲不合格器材打廣告的商家則可罰款最高1000元或監禁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政府在去年4月宣布全盤接受活躍通勤咨詢小組的建議,允許普通腳踏車及其他個人代步工具如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踏板車(hoverboard)等在人行道上使用,電動腳踏車則只准在腳踏車道、共用道和公路上行駛。
騎士也須遵循車速限制,在人行道的速度不可超過每小時15公裏,在腳踏車道和共用道騎行則不可超過每小時25公裏。代步工具重量不可超過20公斤,寬度不超過70厘米,或最高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裏。
新法令清楚列明不同代步工具可使用的地方,涵蓋全國幾乎所有路徑,但不包括私人土地、受限制區如軍營和裕廊島以及售票景點如動物園和聖淘沙,這些地區將繼續由業主或土地管理者監管。此外,電動滑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也禁止在公路上使用。
不應禁止腳踏車等在人行道使用
共有13名議員和官委議員參與新法案的辯論,他們對行人和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的安全表示關注。
楊莉明說,雖然好些公衆擔心行人的安全,但當局認爲不應禁止腳踏車和其他個人代步工具在人行道上使用。
她指出:“騎腳踏車和個人代步工具是個方便和有效的短程交通方式,包括往來巴士轉換站或地鐵站的‘第一及最後一英裏路程’(first and last mile journey)。這對我們過渡到減少用車、以公共交通爲中心至關重要。”
“騎車也不會排放廢氣,有助建設更清潔和更健康的居住環境……我們將采取行動減少不同使用者之間的摩擦,盡可能繼續建造更多腳踏車道。”
她也指出,許多腳踏車盛行的城市如哥本哈根、阿姆斯特丹和東京的經驗證明,要鼓勵活躍通勤,就得提倡互相禮讓的文化,鼓勵人們處處爲他人安危著想。當局將繼續監督情況,必要時進一步調整條例,以提倡活躍通勤,讓新加坡邁向減少用車的社會。
國會已經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