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礁島西距新加坡24海裏(約44.5公裏),西北距離馬來西亞柔佛州7.7海裏(約14.2公裏)。白礁島雖然僅八千多平方米,但其戰略價值頗高。因爲白礁島地處新加坡海峽東口,控制著歐亞海運咽喉。所以從二十世紀下半葉以來,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均聲稱享有該島主權。後來爲解決爭端,兩國在2003年的時候將白礁島問題提交給了國際法院。
新加坡方面認爲白礁島歸其所有的法理依據是,英屬海峽殖民地政府在1847年至1851年選址白礁島修建霍斯堡燈塔的行爲已構成了傳統意義上的主權占有。而且從1851年以後,英屬海峽殖民地及其繼承者新加坡一直在白礁島行使著國家權力,比如在白礁島附近海域調查遇難船只的殘骸、嚴格控制包括馬來西亞在內的外國人員造訪白礁島等。然而尤爲重要的,最終促使國際法院將白礁島判給新加坡的則是一封信。
1953年6月12日,新加坡殖民地總督的秘書給柔佛蘇丹國王的英國顧問寫了一封信,詢問白礁島情況。主要內容如下:我方期望能夠澄清距新加坡四十公裏的白礁島的法律地位,因爲這關系到新加坡的領海劃界問題。如果能被告知是否有文件表明該島嶼已經被租借或贈予,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我方將不勝感激。三個多月後,在日期爲1953年9月21日的回信中,柔佛蘇丹的代理國務秘書明確告知,柔佛政府不主張對白礁島的所有權。據此,國際法院認爲新加坡殖民政府與柔佛蘇丹政府之間的書信往來,在白礁島的主權歸屬問題上占據著極其重要的核心地位。
國際法院的大部分法官認爲既然新加坡殖民政府詢問的白礁島基本信息與領海劃界有關,那麽1953年的信件涉及的就是領土主權問題。而柔佛政府對此的回複是清晰和直接的,即不主張對白礁島的所有權。所以在2008年5月的判決中,國際法院以12比4的多數票將白礁島判給了新加坡。然而與此同時,國際法院也將白礁島南部的中岩礁判給了馬來西亞,票數15比1。中岩礁距離白礁島0.6海裏(1.1公裏),由兩個相距兩百多米的岩石群組成,經久屹立于海平面之上,高約0.6米至1.2米,其亦是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島嶼爭端的一部分。
新加坡認爲中岩礁和白礁島是相互聯系和密不可分的,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單獨的海上地貌,所以誰擁有白礁島,也就同時擁有了中岩礁的所有權。但此主張並未被國際法院采納,國際法院認爲柔佛蘇丹國和其後繼者馬來西亞擁有中岩礁原始主權,所以中岩礁應歸馬來西亞。從1512年柔佛蘇丹國建立以來,至少從十七世紀起,柔佛蘇丹國就已橫跨新加坡海峽,亦囊括了海峽內的大小島嶼,其中就包括中岩礁。而且在1824年劃分東南亞勢力範圍的《英荷條約》中,荷蘭勢力從新加坡海峽南部島嶼的以北地區退出,所以位于新加坡海峽內的中岩礁仍是英國控制下的柔佛蘇丹國的地盤。
雖然中岩礁被判給了馬來西亞,但在白礁島問題上,國際法院依據1953年的信件來判決是有失公允的。因爲當時的柔佛蘇丹國作爲一個毫無實權的傀儡,對英國殖民當局的決定是不能有絲毫反對的,當然其也就不會對新加坡在白礁島上采取的任何行動表現出絲毫的回應。但隨著2008年5月國際法院判決出爐,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島嶼爭端也算是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