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修正)法案●二讀
違法改裝車輛、魯莽或危險駕駛的駕車者今後將面對更重的罰款;一旦發生意外,駕車者若被發現沒有停車及向當局呈報,可被法庭判處罰款外加監禁。
教育部長(學校)兼交通部第二部長黃志明昨天在國會爲公路交通(修正)法案提出二讀時說,爲確保陸路交通管理局在快速變化的運作環境中,可繼續有效執法,當局決定對有關法令作出修訂。
根據修正法案,魯莽或危險駕駛的駕車者,初犯所面對的最高罰款將從3000元提高到5000元,他們也可能被判監禁最長一年,或兩者兼施。
重犯者的最高罰款也加倍,從5000元提高到1萬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兼施。
此外,非法改裝車輛的初犯者所面對的最高罰款,也從2000元提高到5000元,違例者也可坐牢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則可罰款最高1萬元,之前是最高5000元,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黃志明指出,上述調整是爲確保有關法令足以發揮阻遏作用。這也是配合不久前在國會通過的活躍通勤法案(Active Mobility Bill),讓魯莽駕駛車輛和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的相關刑罰保持一致。
此外,修正法案通過後,違例者可判處的銷案罰款額將顯著提高,目前是最高500元,自1996年以來就沒調整過;以後可相當于有關刑罰最高罰款額的50%,或5000元,視何者爲低。
加強取締保險不足駕駛者
當局取消起訴時限
爲加強取締沒有足夠保險而駕駛的違例者,修正法案也取消陸交局起訴與保險有關罪行的時限。
目前,陸交局得在三或六個月內起訴被發現沒有足夠保險的駕車者,否則就不能提出檢控,但碰到複雜案例,這個時限讓當局無法展開有效的取締行動。
另外,爲防駕車者逃繳關卡過路費,修正法案也授權當局禁止沒有繳清所有過路費和關卡收費的外國車輛出入新加坡。
陸交局早前曾透露,在去年3月到5月間,駕車者逃繳費用以致我國少收約8%的過路費和關卡相關收費。據了解,這相等于約1200萬元,而違例車輛多爲外國注冊的車輛。
陸交局也從去年8月起,加重在兀蘭和大士關卡逃繳出入境過路費、公路電子收費,以及外國車輛入境准證費(Vehicle Entry Permit,簡稱VEP)的罰款,違例者罰金提高至少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