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爲商標“雷軍電動”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將相關企業訴至法院。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終審判決該商標的使用構成侵權,並判決使用單位賠償小米公司40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小米起訴“雷軍電動”侵權
2015年8月,小米公司起訴濰坊瑞馳公司稱,該公司在其生産的電動車上使用了小米商標,並取名“雷軍電動”,小米公司將這家生産電動車的企業告到了法院。
小米公司于2012年申請注冊了商標,雷軍先生是公司創始人及法定代表人。雷軍作爲小米公司的創始人和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月出具聲明,將其姓名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權利授予了小米公司。後小米公司發現,被告濰坊瑞馳公司生産的一款名爲“雷軍電動”的電動車,在車身LOGO部位使用了小米公司的商標。
除使用近似商標給相關公衆造成的混淆可能之外,濰坊瑞馳公司還將與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軍相同的名稱作爲商標、商品系列名稱進行使用,兩種使用方式相互結合進一步增加了相關公衆將濰坊瑞馳公司産品來源與小米公司發生混淆的可能,凸顯了濰坊瑞馳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故濰坊瑞馳公司侵犯了小米公司就商標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