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稱前女婿因購買130萬元公寓而向她貸款,但前女婿否認有貸款,反指女商人僞造貸款文件。法官接受訴方筆迹專家的看法,判答辯人須連本帶利還貸款。
中國離婚女商人,帶15歲獨生女來新加坡念書,女兒19歲未婚先孕,她出資36萬元幫小兩口安家。女婿不久就出軌,與女兒簽分居書,女商人于是向女婿索討其中的18萬元,結果勝訴。
涉及刑事罪而被還押的答辯人林吉福(33歲,商人),否認有貸款這回事,反指嶽母徐萍(63歲)僞造貸款文件,還稱購買130萬元的高文居(Kovan Residences)公寓時,根本無需任何經濟援助。
爲證明貸款文件的真僞,訴辯雙方都聘筆迹專家。國家法院法官接受訴方專家的看法,裁定訴方提呈的貸款文件確實由答辯人所簽,判她勝訴,可連本帶利取回貸款。答辯人不服,決定向高庭上訴。
起訴人聘李及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郭茂華律師代表她。這起官司去年10月開審,預計今年1月續審。可是,去年11月答辯人就被控39項欺騙罪,還因涉嫌接觸證人、妨礙司法公正,法庭不讓他保釋。
2000年,徐萍與丈夫協議離婚,兩人共有的七個房地産中,她分得三個,並繼續從她的生意獲得收入。
2005年至2010年,她陪女兒蔡瑩在本地讀書,其余時間都在上海。
2006年,僅16歲的蔡瑩把剛認識的答辯人介紹給媽媽。比蔡瑩大七歲的答辯人說要追求蔡瑩,起訴人反對,但他锲而不舍。
2009年6月,蔡瑩說懷孕了,要與答辯人結婚。同年8月兩人注冊結婚,蔡瑩隔年1月産下男嬰。
2010年6月,起訴人支持答辯人的買屋建議,還陪他們看房子,認爲四房公寓才夠住。
三人原本計劃聯名擁有公寓,但蔡瑩未滿21歲,不能成爲屋主。答辯人也稱嶽母是外國人,加上年紀大,銀行不肯借他100萬元,公寓最終注冊在他個人名下。
起訴人賣掉一個中國房地産,注資36萬元。精明的她認爲,既然女兒和她都無法成爲屋主,用來買房的錢應視爲貸款,答辯人應歸還。
她請示律師後,接受專業建議,2011年3月要答辯人簽訂18萬元的貸款協議,保障自身利益。
根據貸款文件,答辯人須在半年期限(同年10月)歸還貸款,否則在三個月內賣掉公寓,他也同意讓起訴人爲公寓申請買賣禁令。
據了解,起訴人同意把另一半送給女兒,所以貸款額只有18萬元。
簽貸款文件後卻搞婚外情
不料,貸款文件才簽了兩個月,蔡瑩發現答辯人搞婚外情。同年8月兩人簽分居協議,結束兩年婚姻。
因答辯人違反貸款協議,起訴人從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共發三封追討信。
2012年10月,答辯人爲了申請銀行貸款,要求起訴人讓他撤銷買賣禁令,但起訴人表明唯有歸還18萬元,才能接受其要求。答辯人始終沒進一步行動。
2015年6月,答辯人成功撤銷買賣禁令,起訴人過後重新申請。
訴方提供答辯人在分居書、兒子報生紙、離婚協議等的簽名給其筆迹專家,專家證實貸款文件確實由答辯人所簽,被法官接受。
法官也指買賣禁令頒發四年多後,答辯人才申請撤銷,顯示他知道自己還拖欠起訴人18萬元。
另外,法官指答辯人故意拖延審訊,明知律師可幫他向當局申請,回法庭繼續打這場官司,卻偏要求把審訊展期,等他獲得保釋再繼續打。法官決定在他缺席下繼續審理,判起訴人勝訴。(人名譯音)
三人原本計劃聯名擁有公寓,但女商人的女兒蔡瑩未滿21歲,不能成爲屋主。答辯人稱嶽母是外國人,加上年紀大,銀行不肯借他100萬元,公寓最終注冊在他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