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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准則進行修訂 大部分慈善團體董事薪酬或須公開

2021 年 3 月 11 日 英国房产评论

謝燕燕 報道

[email protected]

慈善理事會准備修訂慈善團體監管機制的監管准則,加強這一領域的透明度與責任擔當。新提議之一是規定慈善團體必須有一套告密舉報措施,並在年報中列明。

此外,按照擬議中的新監管准則,年收入毛額超過5萬元的慈善團體,以及所有公益機構都必須在年報上公布每一名董事的酬勞與收益。

目前只有年收入毛額超過1000萬元的慈善團體和年收入在20萬元以上的公益機構(Institution of Public Character,IPC)才須這麽做。

現有監管准則規定,只有增強級別(Enhanced Tier)的大型慈善團體需要在年報公開年薪超過10萬元的三名最高職位員工的薪金,但是擬議的新准則認爲,即使是基本級別(Basic Tier)的小型慈善團體,基于公開透明考量也應該這麽做。

限制董事任期最長10年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昨天代慈善理事會(Charity Council),廣邀公衆對擬議中的慈善團體新監管准則(Code of Governance)提出意見和反饋。當中的具體內容還包括把慈善機構三分之二董事的任期限制在最長10年、強調風險管理的重要、公開董事薪酬,出席會議次數,員工的年薪等。

另一項建議是慈善團體的總裁、執行總監或董事,如果有家屬是同一機構的受薪員工,年薪又超過5萬元,就應該公開。這是要加強透明度和責任擔當,也爲了避免利益沖突。

慈善團體目前分四個級別,即基本級別一(年收入毛額少于5萬元),基本級別二(收入或開支介于5萬元至50萬元),基本級別三(50萬元至1000萬元)和增強級別(1000萬元以上)。新的分級是基本級別(5萬元至50萬元),中等級別(50萬元至1000萬元)和增強級別(1000萬元以上)。

最遲2018年須采用新准則

慈善團體監管准則最早在2007年11月采用,2010年首次修訂,2015年8月第二次修訂。這次提出的修訂將在明年初推出,所有慈善團體和公益機構,從2018年1月或以後的新財政年就必須采用新准則。

慈善理事會今年5月和6月曾舉辦四次對話會,向本地一些慈善團體和公益機構征求反饋,與會者大致上支持修訂監管准則,同意必須不斷完善監管機制。截至2015年底,我國共有2217個慈善團體,其中633個屬于公益機構。

公衆可上慈善網站www.charities.gov.sg或民情聯系組網站www.reach.gov.sg了解詳細內容,並從今天至10月18日之間,把意見電郵給[email protected]。

慈善團體:往後更難找人任職

刊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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