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4年7月11日,在美國紐約和新澤西州交界的一個公園裏,兩位重量級人物舉起了他們手中的槍。其中一位是當時的美國副總統阿倫·伯爾,另一位是聯邦黨創始人、美國首任財政部長亞曆山大·漢密爾頓。他們來到這裏,是要進行一場決鬥。
被稱爲蠻族的日耳曼人
在羅馬帝國時期,日耳曼人、凱爾特人、斯拉夫人被羅馬人稱爲“歐洲三大蠻族”,可見當時的名聲不太好。實際上,日耳曼人之所以被認爲是蠻族,和他們尚武的習俗關系很大。
能和羅馬人硬扛的日耳曼人,頗有些“生死看淡、不服就幹”的氣質,生活中遇到糾紛也不喜歡拖泥帶水。于是,日耳曼人一旦有了糾紛,爲了讓雙方都滿意,就直接采取“決鬥”的方式分勝負——這實際上就是用決鬥代替司法審判,幹淨利索,生死有命。
公元五世紀,彪悍的日耳曼人終于把羅馬帝國摧垮,在歐洲建立了一個個的日耳曼王國,歐洲曆史上的中世紀來臨了。
日耳曼人把“決鬥”這種特殊的糾紛處理方式,也帶到了歐洲,並且開始發揚光大。勃艮第國王貢德鮑在501年的時候規定,決鬥可以被看作一種辨別真僞的審判手段,並且認爲上帝會保證說真話者在決鬥中取勝。
要知道,在那個沒有攝像頭沒有錄音筆的時代,審判者確實難以分辨誰真誰假,那怎麽辦?交給神吧。國王貢德鮑的解釋是:“決鬥的目的是爲了使人們不再爲那些不可澄清的事情發誓,不再爲已經確定的事實作僞證。”
于是,帶有司法性質的“決鬥”,成了歐洲的一種審判方式。
當糾紛無法解決,各執一詞的時候,法官就會通過決鬥來解決——如果不滿意法官的判決結果,甚至可以向法官提出決鬥。
那麽問題來了,這種看似公平的決鬥,並不是所有人都願意參加的。
男女決鬥時,男子要站在坑裏並綁住一只手
這其中有兩個重要的原因,首先是教會。當基督教在歐洲影響力逐漸擴大時,神職人員開始反對司法審判中的決鬥。這種野蠻血腥的法律制度,和基督教教義明顯不符,必須禁止才行。封建君主也意識到,完善的法律才是加強權力的基礎,如果民間一有糾紛就決鬥,君主將永遠無法建立權威——于是,在中世紀的中後期,歐洲各國陸續開始廢除司法審判中的決鬥。
決鬥不再流行的第二個原因,是11世紀後歐洲城市的崛起。最早的歐洲城市是靠商業貿易發展起來的,城市管理者都是各行會的代表。一個城市要想運轉正常,尤其是商業性城市,必須保證糾紛可以用具體的法律條文來解決。所以,城市議會對法律的完善和執行力度非常強,決鬥這種“聽天由命”的審判方式,自然是最早被城市議會所抛棄的。
所以,中世紀中後期開始,歐洲各地的審判中,慢慢的不再使用決鬥的方式了。
但是,司法審判不使用,不代表民間不流行。部分民衆在處理糾紛的時候,依然采取私下決鬥的方式,不需要法庭的參與,也就是榮譽決鬥。
民間決鬥繼續流行,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傳統。從普通平民到貴族,都喜歡這種方式處理糾紛,尤其是法律不好處理的問題。所以,這種大規模流行的“決鬥”,雖然法律不允許,但實際上歐洲各國都沒有積極禁止,反而在某種程度上默認決鬥後果的合法性。
平民決鬥就不細說了,畢竟大家都沒有殺傷力大的武器,而且大多數矛盾都已經被領主和村莊法庭解決了。最精彩的應該是貴族之間的決鬥,而所謂的“榮譽決鬥”,其實就是針對貴族而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