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囚衣上抹上糞便。(示意圖)
(新加坡7日訊)疑爲逃過鞭刑,在庭上大小便,企圖裝瘋賣傻,試圖把審訊拖延到6月滿50歲,強奸案被告被判坐牢32年和打鞭24下。
高庭法官認爲,兩名受害少女是可靠證人,她們沒有理由撒謊誣陷被告。
《聯合晚報》上個月報道,當兼職送餐員的依沙姆(49歲)被控八項控狀,包括強奸和性侵兩名14歲少女等罪行。案件原定去年8月開審,但被告一連串的行爲,導致聆訊一再展期。
被告的“招數”包括在庭上曝露下體和撒尿,以及在法院走廊上大便,再用糞便塗抹囚衣與被告欄玻璃屏。他在上個月20日被判表面罪名成立後,聲稱“剛剛恢複記憶”,需要時間請律師,但高庭法官施奇恩不批准他將案件展期的申請。
三天後,控方與被告原定進行結案陳詞,但被告這回卻稱未收到審訊的文字記錄。法官當時表示願意姑且相信他,案件展延至昨午,讓被告有更多時間爲結案做准備。
根據精神評估報告,被告的精神正常,庭上行爲是在裝瘋賣傻。控方質疑被告是故意拖延審訊,因爲若他在今年6月12日生日滿50歲後才被治罪,便可逃過鞭刑。
前天下午,被告把自己所准備的書面陳詞呈堂,內容爲否認曾對兩名少女霸王硬上弓。法官隨後下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須坐牢32年和打鞭24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