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韓國經濟發展態勢總體較好,産業發展水平較高,研發創新能力較強。良好的投資環境,不斷地吸引著海外投資企業的關注!
韓國政府爲了鼓勵外商投資,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資的政策與措施,爲了令有意于開拓韓國市場的企業家們更便捷的了解韓國公司注冊相關信息,北京亞新整理如下!
一、韓國對外投資吸引力
韓國的商業環境對外國投資(注冊公司)有極大激勵作用。例如,韓國政府設立了專門指定的外國投資區、自由經濟區和自由貿易區以促進投資和貿易,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稅收優惠政策,證券市場的自由化以及取消對各市場和行業的外國投資的監管上限。
從曆史上看,有形商品制造是外商在韓國投資的主要領域,包括化學品制造、機器和設備制造、運輸機械和電氣或電子産品生産。
近年來,韓國無形商品和服務業越來越多地吸引了外國投資,並且根據目前的數據,預計未來幾年將進一步增長。銀行和金融保險、房地産和商業服務、研發設施和物流中心是尤其值得關注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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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法律義務
韓國的雙邊投資條約項目範圍廣泛。
例如,大韓民國(韓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政府之間就促進和保護投資達成協議(《韓國-中日投資保護協議》)于2014年5月17日簽署生效。
三國之間的首次經濟協議有望加強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制度基礎。因此,投資者將能夠援引其選擇的投資保護協議以維護其利益。
韓國積極推行自由貿易協定,將其作爲政策實施的手段,以鼓勵韓國經濟的持續增長,並成爲一個先進的貿易國。《自由貿易協定》(FTA)通常包含保護締約國之間投資的條款,因此,這些條款也涵蓋了雙邊投資條約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規定的內容。
韓國政府通過了2003年的自由貿易協定路線圖,利用其作爲與主要經濟夥伴國家談判自由貿易協定的基地。
最終,韓國共執行並簽署生效15個自由貿易協定(包括東盟、中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智利、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歐盟、印度、秘魯、新加坡、土耳其和美國等52個締約方)。 2017年3月,韓國與五個中美洲國家簽署了《韓國-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此外,韓國政府繼續與以色列等其他國家就新的自由貿易協定進行談判。
三、國內法律義務
1、國內外商投資法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外商投資促進法》(FIPA)于1998年首次頒布,以鼓勵外國直接投資。FIPA爲外國投資提供保護,並制定稅收減免和外國投資豁免等激勵措施。
FIPA旨在通過提高投資便利性以及爲外國投資者提供支持來促進外國投資。FIPA作爲外國投資的基本法,其下位法規包括《外國投資促進法實施法令》、《外國投資促進法實施細則》和《外商投資和技術引進條例》。
下位法規規定了FIPA中授權的事項以及執行FIPA的必要事項,包括明確外國投資的限制、爲外國投資制定報告和許可申請程序、許可協議和其他程序。
此外,《外彙交易法》則涉及FIPA未涵蓋的韓國交易事宜。外國投資可根據《特別稅收限制法》及相關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稅收減免。
除上述內容外,以下法規適用于外國投資:
(1)外國投資綜合公告(由貿易、工業和能源部通報);
(2)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及其執行法令(由金融服務委員會通知);
(3)金融投資業務規則(RFIB)及其詳細規則(由金融監管局通知)。
2、國內對外資的要求
外國投資者的相關程序主要包括:外國投資通知、公司注冊或業務注冊、外商投資公司注冊以及投資資金彙款。
適用于外國公民的程序與韓國商業實體所遵循的程序基本上相同,但增加了兩個步驟:
(1)外國投資通知報告
(2)外商投資公司注冊
當外國投資者注冊私營企業時,則不要求必須注冊。
外國投資的報告過程要求:
(1)指定報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或國內代理人;
(2)選擇授權代理機構,如國內銀行總部或分支機構、外國銀行授權的國內分支機構、韓國投資貿易促進局或其韓國商務中心;
(3)獲得外國投資通知的完成證書,該證書基于FIPA的要求應在處理期間沒有延遲的情況下立即發出。
外國投資者注冊和外國投資報告必須及時。在投資之前需要報告大多數外國直接投資,包括購買每個外國投資者10%或更多股權的新股或現有股票,長期貸款或采購合同以及聯合研發協議。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合並後通過股票轉讓收購股票,減少股票數量以及外國投資業務的注冊變更或取消時,報告可以在投資後30天內完成。
3、實質保護措施
關于在執行條約之前進行的投資是否受到保護,取決于其是否在雙邊投資條約或相關條約中得到具體處理。但是,韓國簽署的大多數自由貿易協定在起草時均包含“關于建立和收購”的文字表述,即包括執行條約前的投資。
因此,審查每個條約的具體表述至關重要,就《韓國-中國雙邊投資協定》而言,“建立和收購”方面的投資則明確不包括在執行條約之前進行的投資。最惠國待遇、最低待遇標准、損失和賠償、代位求償、全面保護和安全以及公平公正待遇是常見的保護措施。
除了締約國與投資者之間的爭端解決條款之外,通常還有針對外國投資者之間爭端解決的規定。
此外,還明確規定了從投資所在國家返還或轉移利潤以及投資收益的規定。保護傘條款通常被包含在韓國的投資條約中,但根據韓國雙邊投資條約模式的公開摘要,其中有一條規定,雙邊投資條約僅適用于在《韓國-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的影響下與中央政府簽訂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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