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毒局人員在黃炳忠和鄭培光的車上起獲兩磅俗稱白粉的海洛英,但兩人堅稱只向供應商買一磅毒品。雖然法官同意控方說法,即供應商不太可能擅自多給海洛英,但法官覺得兩名被告的辯詞可靠,修改爲較輕的控狀。案展24日下判。
兩名運毒犯被捕時,中央肅毒局人員從車上起獲兩磅“白粉”,不過運毒犯堅稱只向供應商下訂單購買一磅“白粉”,對于多出的“貨”毫不知情。法官接受他們的辯詞,經審訊後修改控狀,讓原先面對死罪的兩人免上絞刑台。
高庭法官朱漢德在前天發表的判詞中,修改被告黃炳忠(59歲)和鄭培光(58歲)的控狀,裁定他們販運10.17克二醋嗎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違禁成分)罪成。
兩名被告原本被控販運兩磅(約900克)含有21.58克二醋嗎啡的海洛英(俗稱白粉)。
根據法令,走私超過15克二醋嗎啡罪成可被判處死刑。
黃炳忠和鄭培光于2014年5月16日傍晚,在芽籠33巷一個停車場被捕,他們過後交出一個裝有兩磅海洛英的黑色袋子。肅毒局人員到他們在附近租住的公寓房間,搜出其他晶狀物、藥丸、三個電子秤和塑料密封袋等。
稱拿毒品後沒確認重量
黃炳忠是一名龜公;鄭培光曾是德士司機,案發時無業。
審訊期間,兩人雖不否認在案發當天到兀蘭向供應商領取兩天前訂的海洛英,但他們由始至終都稱只訂了一磅海洛英,並不知道袋子裏其實裝了兩磅。黃炳忠取貨時察覺這批海洛英相較于過去拿到的貨更大更重,但他們回到車上後沒有立即確認,而是想盡快回到住處。
判詞中提到,鄭培光手機裏存有馬來西亞毒品供應商傳來的一些短信,裏頭都是一些數字和加減方程式,記錄了兩名被告欠供應商的款項。這一連串號碼中包括2800和5600兩組數字,黃炳忠解釋2800元是半磅海洛英的售價,一磅則是5600元。
庭上證據顯示,從供應商過去傳給被告的30多則短信中可見,兩人一般都只訂半磅或一磅海洛英,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訂兩磅。
即便如此,控方指難以想象若非兩名被告下的訂單,供應商怎麽可能額外給予他們多一磅市價達5600元的海洛英。
雖然法官同意說供應商不太可能擅自多給海洛英,不過法官仍接受黃炳忠和鄭培光的證詞,覺得他們的話可靠。因爲他們從錄口供,到上庭答辯時證詞都一致,而且所說的與有短信佐證。
兩被告訂貨頻密 兩個月買5萬6000元白粉
另一方面,兩名被告嘗試進一步辯稱購買毒品是供他們使用和跟朋友分享,並非爲了販售,不過法官對這樣的說辭存疑。
朱漢德法官認爲,以他們的財務狀況而言,稱把毒品與朋友分享不求回報,這樣的說法讓人難以置信。更何況他們訂貨頻密,3月至5月兩個月內共訂了10磅總值5萬6000元的海洛英,房間內也藏了許多運毒器具。
案件展期至本月24日下判。(人名譯音)
庭上證據顯示,從供應商過去傳給被告的30多則短信中可見,兩人一般都只訂半磅或一磅海洛英,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訂兩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