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指弟弟在父親死後三天,用父親生前預先簽好的現金支票,從父親一個存有113萬余元的戶頭,分別提走50萬元與61萬3000元,也拿走兩只勞力士表。
兄指弟在父親過世三天後,擅自提走亡父111萬3000元的存款,還拿走兩只勞力士金表,“不當受益”。他以亡父遺産執行人的身份起訴弟弟,日前被判勝訴。
上訴庭法官莊泓翔令弟弟必須連本帶利交出存款,即111萬余元另加六年6萬余元的利息,把錢全歸入父親的遺産中。弟弟也被令交出其中一只表,以及承擔哥哥10萬元的訴訟開支。
本案起訴人是王德順(56歲),答辯人是王德成(45歲)。他們的父親王金南有七個兒女,在2010年5月28日過世,享年80歲。
王金南于2003年立下遺囑,把起訴人和次女王慧玲列爲遺産執行人,並將13個銀行戶頭裏的260萬元存款,全留給妻子陳愛珍。
至于值約500萬元的郭氏道(巴西班讓一帶)洋房,陳愛珍和王慧玲可繼續住在裏頭,待兩人過世,洋房可賣掉,收益均分給訴辯兩人和另一兒子王德發。
王金南也把所擁有的新馬公司股票,分給這三個兒子。
陳愛珍已于2013年11月過世,所以她從亡夫所得的遺産,將納入其遺産。她也把遺産分成三份,均分訴辯兩人和王德發。
王慧玲不願成爲本案起訴人,結果被列爲第二答辯人。
根據訴方,弟弟在父親死後三天(2010年5月31日),用父親生前預先簽好的現金支票,從父親一個存有113萬余元的戶頭,分別提走50萬元與61萬3000元,也拿走兩只勞力士表。
弟辯稱50萬元是父親要給他的贈禮
起訴人是在2014年11月,才發現兩筆錢在2010年5月,分別存入弟弟的個人戶頭,以及弟弟與母親的聯名戶頭。兩個月後,61萬3000元再從該聯名戶頭,轉入弟弟和弟婦的聯名戶頭。
但弟弟辯稱,50萬元是父親“一直以來”要給他的贈禮,至于61萬3000元,他稱是父親在過世三天前,交代他幫母親保管的“信托支票”,以充作母親的生活費和維修母親住房的費用。
起訴人在宣誓書中說,1992年至1994年間,他與父親同住洋房時,一次要維修熱水器,結果在石膏天花板(false ceiling)發現一袋存有100萬多元的錢。
當時,父親讓他和弟弟共享這筆錢,每人各分得50萬元。他指既然弟弟在父親立遺囑前,已分獲50萬元,父親就沒理由在過世的三天前,再送弟弟50萬元,尤其是父親在遺囑中特別指明把錢留給母親。
庭判弟弟歸還一只表
弟弟稱在父親的喪禮期間,已告訴家人父親住院時,交代他“禮物”支票和“信托”支票的事,但法官不相信他的說法。
一來,訴辯雙方的法庭文件沒提到這重要的一點,其次是王慧玲在宣誓書中,也說她根本不知有兩張支票的事。
針對勞力士表,弟弟在宣誓書中說,2005年的一個家庭聚會,父親當著母親、王慧玲和另兩名兄弟面前,說要送他一只勞力士金表。至于另一只表,他稱是父親在2009年送他的,卻沒詳說當時的情況。
但起訴人說,2010年6月,當他們打開父親的保險箱時,弟弟說兩只表不在裏頭,因爲拿去維修了,沒提及父親送了給他。針對起訴人的說法,弟弟並沒駁斥。
法官綜合證據,裁定有2005年這樣的聚會,因起訴人當時不在場,所以無法駁斥弟弟的說法。不過,王慧玲在宣誓書中,確實提過送表的事。
法官因此判弟弟可得金表,但須歸還另一只。(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