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的裁決有著重要意義,因爲相信這是首起慈善信托基金購買私人房地産,引發是否該支付額外買家印花稅、到底誰是實益擁有人的案件。
富商設立慈善信托基金後過世,四名信托人以基金名義,買下656萬元的豪華公寓,供富商遺孀居住,待後者過世再把公寓收益歸入基金,充作公益用途。
可是,國內稅務局堅稱基金擁有公寓的合法和實益權益,所以算是“機構”(entity),加上未來基金的受益對象也可能包括機構或外國人,符合印花稅法令征收額外買家印花稅(ABSD)的條文,要收取高達98萬4000元的15%印花稅。
包括富商遺孀和女兒在內的四名信托人反對,認爲印花稅應設在他們原先所付的19萬1400元左右(3%)。
他們指ABSD不應施用在有慈善目的的信托基金上,況且基金本身不是機構,他們更不是公寓的實益擁有人(beneficial owner),而是以信托人的身份協助保管公寓。
盡管抗議當局決定,信托人于去年1月,還是爲武吉知馬路的優景苑(Goodwood Residence),付了近百萬元的印花稅,兩個月後請葉慧敏律師(KhattarWong LLP),向高庭上訴,結果成功。
高庭司法委員艾迪阿都拉前天批准信托人的申請,指印花稅法令沒有相關條文,可以讓該局征收ABSD,裁定被列爲答辯人的印花稅總監錯誤征收ABSD,下令該局全數歸還信托人。
他指慈善信托基金買下的公寓,其受益人的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是被延緩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實益擁有人只是概念,印花稅法令沒有相關定義,只能根據一般法律原則來決定;既然公寓沒有活躍或現存的實益擁有人,也就不涉及法令須征收的ABSD。
高庭的裁決有著重要意義,因爲相信這是首起慈善信托基金購買私人房地産,引發是否該支付額外買家印花稅、到底誰是實益擁有人的案件。
富商周志忠與妻子有一子一女,兒子早逝。1994年8月,他立遺囑並以1981年過世的父親周浩德名義,設立“周浩德基金”(The Chew How Teck Foundation)。
信托基金主要提升新馬兩國癌症和心髒疾病的醫藥研究、協助新馬兩地貧困者,在新馬兩地設立中醫院等。
根據遺囑,他讓妻子繼續住在至少2000萬元的紫雲道(亞當路對面)洋房到老死或改嫁爲止。如果女兒或外孫不要住,洋房可出租或賣掉,納入基金。
1994年11月,周志忠過世。2014年,高庭批准遺産執行人以至少2280萬元賣洋房,並以基金名義購買上述公寓,給富商遺孀居住。
買該公寓也獲慈善總監的批准。因洋房難賣,信托基金預付公寓買價,待他日公寓賣出,再得所有收益。
稅務局認爲信托人是“合法受益人”,也算是“機構”,並指基金要協助新馬的醫藥研究和外國人,比如研究機構和馬國研究員,既然至少一個受益人是機構或外國人,就該征收ABSD。
高庭駁回該局說法的同時,也確定慈善機構與慈善信托基金的慈善地位有別,表明後者不屬于“機構”。國內稅務局有一個月時間考慮是否上訴。(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