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生而自由並享有平等的尊嚴和權利,他們禀賦理性和良知並應以博愛情懷相處。
2、每一個人均有資格享有聯合國宣言的自由與各項權利,既沒有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它意見、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産、出生或其它身份等類別區分,也不因一個人所屬國家或地區的政治、司法管轄或國際地位——無論獨立、信托、非自治或受其他主權限制——而另當別論。
3、每個人都享有個人生命、自主和安保權利。
4、人人有權免遭奴役;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
5、人人有權免遭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侮辱性待遇或懲罰。
6、無論何地,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被承認作爲一個人的權利。
7、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任何歧視地獲致平等的法律保護且免遭任何歧視及歧視性煽惑。
8、憲法或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若遭侵犯則每一個人均有權獲致國家合格法庭的有效補正。
16、適齡男人和女人有權結婚及建立一個家庭,不受任何種族、國籍或宗教限制。他們在結婚時、婚姻期間或離婚時權利平等。結婚,必先征得准配偶的自由和完全同意。家庭是社會基本的自然群體單位,有權享有國家和社會保護。
17、人人享有獨自或聯合的財産擁有權利。人人有權免遭任意剝奪財産。
18、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權利。這項權利包括宗教或信仰變更自由,以及在教學、執業、敬拜和儀式中自由展示宗教或信仰,且不論獨自或在社區內與他人一道,且不論公共或隱私場合。
19、人人享有發表意見的自由權利;這一權利包括不受幹涉地自由堅持意見,不受疆界限制地經由任何媒體自由追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
20、人人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權利。每一個人都有權免遭強迫隸屬某一社團。
21、人人享有本國政府的參與權利,無論直接參與或經由自由選舉的議員。每一個人都有本國公共服務的平等獲取權利。政府權力應當基于民衆意願;民衆意願應當經由定期的真實選舉來表達;民衆普遍享有平等的選舉權並落實爲秘密投票或類同的自由選舉程序。
22、作爲社會一員,人人享有社會安全與保障權利;經由國家努力、國際合作並依據各國組織和資源,人人享有實現其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不可或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