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是《外商投資法》和《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正式實施後的首日,深圳衛視&壹深圳客戶端記者從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有兩家企業已順利通過審核,成爲首批領取依據新法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的幸運兒。
此次獲發新法實施後首批營業執照的兩家企業分別是領展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小神龍體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開信息顯示,兩家企業的資方分別來自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根據《外商投資法》,兩家公司的經營項目不屬于負面清單範圍內,直接在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登記即可。值得一提的是,這兩家企業在深圳的落戶位置均選擇了前海。
- 領展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是一家港資企業,港方股東爲領展物流有限公司,新設公司主要從事現代物流、海陸空運輸業務。
- 深圳小神龍體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澳資企業,由一位澳門自然人股東和三名內地自然人股東合資設立 ,公司主要從事體育教育咨詢、體育賽事經營、體育科學技術開發等業務。
從這則新聞中,記者認爲有三個相關問題值得關注:
《外商投資法》實施有何意義?
港澳資企業爲何會適用該法?
新法實施將具體帶來什麽變化?
背景回顧:
“外資三法”與《外商投資法》
在剛剛過去的2019年,《外商投資法》收獲了不少關注與熱議。從年初的提請人大審議,到兩會期間正式獲表決通過,再到年末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這部法律的出爐爲何如此引人注目?它的重要性在哪?
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此前實施的“外資三法”不得不提。
外資三法
改革開放以後,外商在中國境內投資分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三類,被稱爲“三資企業”。1979年,中國頒布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86年和1988年又相繼出台《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三部法律被統稱爲“外資三法”。
但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變化,“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更爲突出的問題是,“外資三法”也很難適應開放型的經濟體制。于是,“三法合一”的呼聲開始出現,這便是《外商投資法》的誕生背景。
港澳台資與《外商投資法》
此次獲頒新法實施後深圳首批營業執照的兩家企業,均屬于港澳資企業。這一新聞信息的背後,實際上與《外商投資法》立法進程中一個熱點問題息息相關——港澳台資與《外商投資法》的關系。
在“外資三法時代”,港澳台資一直參照外商投資進行管理。但《外商投資法》卻沒有對該方面內容進行明確。記者此前在參與全國兩會報道時也發現,不少代表都曾表達過關注,甚至擔憂“外商投資法生效或者實施那天開始,以前的外資三法都沒有了,那麽港澳台的投資是什麽法律基礎給它保障?”
這一問題在2019全國兩會最後一天進行的總理記者會上得到了回答。“港澳台投資是可以參照、或者比照適用剛剛通過的外商投資法,而且我們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安排和實際做法還要繼續沿用,不僅不會影響,而且會有利于吸引港澳台的投資。”面對中外媒體,李克強總理明確說道。
最終在日前公布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中,港澳台投資的法律適用等問題得到了細化,明確要保持港澳台投資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
《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將有何變化?
與舊的“外資三法”相比,《外商投資法》具有以下亮點:
01
適用範圍擴大
將所有涉及外商或外商的投資活動全部納入管理範圍;對“外資三法”所沒有的股份、財産份額、其他權益的取得進行了規定;設置了兜底條款,爲未來外商投資管理預留了空間。
02
確立了外商投資促進制度
包括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制度;堅持內外資一致;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擴大外商投資企業融資渠道;在特定行業或領域享有優惠政策。
03
確立了外商投資保護制度
包括利潤自由彙出,消除部分外國投資者對于我國外彙和資金監管的擔憂;保護知識産權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促進政府守約踐諾;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
04
確立了外商投資管理制度
包括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制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具體到與此次新聞相關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方面,記者梳理出了“新法”實施後的兩大變化:
一
直接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機關)辦理,無需再向商務部門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外商投資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取代了原“外資三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逐案審批或備案管理制度。
二
除提交登記申請材料外,還需在網上填報外商投資信息報告
《外商投資法》建立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根據上述規定,商務部制定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網上企業登記系統申請登記注冊,填報有關信息,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