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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循財:簽贈與契據時 不知遺囑受益人看法有分歧

2021 年 3 月 12 日 经典视频创作分享

國家發展部長兼財政部第二部長黃循財說,當國家文物局和李光耀遺囑執行人李顯揚和李玮玲簽署附帶條件的贈與契據時,並不知道遺囑受益人之間對問題的看法原來有很大分歧。

黃循財昨天在國會澄清議員的提問時說,文物局和遺囑執行人進行協商後,曾修改一些條款,但遺囑執行人堅持某些附帶條件,例如用1元買回文物的條款是“沒有協商余地”的。另一項附帶條件是必須明顯展示李光耀遺囑中有關拆除房子的部分。

黃循財說,文物局當時只有兩種選擇,接受對方的條件簽署契據或放棄文物。他們當時以爲執行人代表了所有遺囑受益人的立場,直到他向總理彙報展覽會籌備進展時,才知道情況並非如此。

在回答非選區議員吳佩松的提問時,黃循財強調贈與契據沒有保密條款,不管李顯龍是以總理的官方身份,或以受益人的私人身份向他索取,他都會答應提供,理由是文物局要確保受益人對捐出的文物沒有異議。

至于也是文物局董事的李顯揚妻子林學芬,在協商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黃循財強調文物局沒有找她幫忙,是她挺身而出。文物局當時覺得她既然是董事,應能扮演中間人角色,而她也確實傳達了文物局所關注的一些問題。不過當文物局需要和遺産執行人進行更廣泛的討論時,文物局主席便請她回避,她也這麽做了。

談到政府保留建築的程序,黃循財指出,任何建築物如果被認定具有保留價值,不管是基于文化曆史原因,或是建築本身具有保留價值,相關的政府機構如國家文物局、市區重建局會先展開調查和研究工作。

這些工作完成後,政府也不一定馬上采取行動,除非發生“突發”導因,例如業主申請翻新或重新發展有關地段,又或者政府要把建築列爲國家古迹或將它保留下來。

黃循財說,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政府就會采取第二個步驟,與所有相關人士和單位,包括業主、專家、咨詢團等進行協商。他不排除廣泛征詢公衆的意見,卻強調不會單憑民意做決定。

他以歐思禮路38號爲例說,當《李光耀:新加坡賴以生存的硬道理》一書在2011年出版時,多數新加坡人認爲應該保留這棟房子,可是李光耀去世時的調查卻顯示,很多人認爲應該拆房子。

黃循財說,房子還是那棟房子,房子的曆史價值也還在,但是民意卻隨著外在情況和情緒而改變。

他說,事先做好調查研究工作是必要的,時機一成熟,政府就能根據備案做出必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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