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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虛擬貨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2021 年 3 月 12 日 老秘写作

——區塊鏈刑事辯護研究(一)

作者:法舟律師事務所 鄭夏律師

虛擬貨幣是區塊鏈技術最先的應用場景,目前也是最火和已經實現的應用場景,區塊鏈犯罪當前主要表現形式是虛擬貨幣的犯罪。自2017年9月七部委《關于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ICO後,火幣等諸多交易平台相繼退出中國市場,代幣詐騙項目紛紛撕下“區塊鏈”、“數字貨幣”的面紗,這其中的很多“空氣幣”根本就沒有任何應用技術作支撐,也沒有任何實際産品及應用場景,一時間打著“區塊鏈”旗號的詐騙、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傳銷、計算機信息類犯罪頻發。

我們結合過往辦案經驗,分享虛擬幣犯罪被控(電信)詐騙罪的幾個辯護要點。

一、證明涉案的虛擬幣是否具有財産屬性是辯護工作的核心。

首先,比特幣、以太坊爲代表的主流虛擬幣,已經廣泛的得到了市場的認可,在執行過程中這些主流虛擬嚴格基于區塊鏈技術,具有較好的市場流通性。我們認爲,因爲比特幣自身去中心化,缺少有償性和強制性等特征,所以五部委《通知》否定了其貨幣屬性,但並沒有否定比特幣等主流虛擬幣的商品價值屬性。比特幣本質上是一種物,是能夠作爲物權的客體,能夠與主流貨幣即時兌換,能夠購買現實商品與服務,雖然當前國內已經禁止虛擬幣交易,但是在國際市場比特幣等主流虛擬幣的流通性非常高,而支付對價獲得主流幣一般認爲屬于一種商品交易行爲,正因爲主流幣具備財産屬性,現實中針對比特幣的侵財型犯罪才能成立。

比如行爲人通過植入木馬的郵件向被害人發送通知其獲得了比特幣獎勵,要求被害人通過電子郵件中的鏈接登錄其比特幣賬戶才能領取,行爲人意在通過該方式來取得對被害人賬戶的控制,這種由行爲人發送郵件而獲得比特幣用戶的賬戶信息,也被稱之爲“網絡釣魚”,是當前一種較爲常見虛擬幣詐騙行爲。

談虛擬貨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准的虛擬幣,一般屬于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産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今後我們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另做論述。

由于區塊鏈的“新科技”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支持觀點認爲,比特幣爲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爲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于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爲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于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爲《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産”,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絡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二、實務中如何區分真僞虛擬幣。

對于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工作,需要我們辯護人對于區塊鏈相關知識要有一定了解,包括數字貨幣挖礦、交易所、支付和錢包四大傳統領域,以及區塊鏈技術開發、身份驗證等概念。

如前文所述,我們這裏所稱的“僞虛擬幣”主要是指“空氣幣”、“傳銷幣”,這類虛擬幣僞裝成社會普遍認可與接受的客體,有意掩蓋本來面貌或虛假的含義。首先“僞”字體現了法律意義上的違規屬性,比如假冒僞劣産品,這個僞就是指假的,並非出自正規廠家的産品。但至于僞造、僞裝的物體是否具備被僞造對象的功能,或者說具備多少功能則不得而知了。爲了俘獲更多受害者,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僞數字貨幣會高標准模仿真正數字貨幣的技術功能、商業功能、流通功能。數字貨幣技術門檻較高,普通人不易了解,難以辨析“僞數字貨幣”與正規數字貨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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