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天,國外歸國躲避新冠肺炎疫情的同胞、華人引起廣泛關注,有的隱瞞自己的真實情況,有的要求免費治療。今天,我們就來看他們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撒謊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1.黎女士隱瞞實情歸國案
據報道,黎女士在美國已經出現發熱等不適,先後3次申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均被拒絕,便在3月12日與丈夫、孩子乘坐CA988次航班飛往北京。
爲通過測溫排查,登機前黎女士吃了退燒藥。飛行1小時後,黎女士感到憋氣、乏力、臉部發麻,在乘務員詢問後,說自己沒有同行者,也沒有服用藥物。
我國《刑法》第33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鼠疫、霍亂兩種甲類傳染病,新冠肺炎並不屬于甲類傳染病。但早在1月20日,國家衛建委就發布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本案中,如果黎女士確實如報道和網友爆料那樣,在美國已確診但卻未如實申報自己的健康狀況,隱瞞自身真實情況,則很有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
目前國內已有多起隱瞞自己重點疫區旅居史、不服從管理、隔離措施而被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刑的案例。我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這些案例應該還是對人們的行爲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小編在此還是希望大家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項預防、控制措施,珍惜和鞏固來之不易的疫情防控好局面,不要在奪取這場不見硝煙戰爭的決戰時刻拖後腿,並把自己送到監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