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與港務管理局加強對公共執照持有者持股情況的監督,一旦出現顯著變化,如有買家想收購指定實體25%或以上的股權,或有股東想脫售股票,以致其股權少于75%等,都須獲當局批准。
海事局的公共執照持有者涵蓋港口經營者、旅客航廈經營者和領航服務提供者等。海事局正在檢討哪些公共執照持有者將受新規定影響。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海事局(修正)法案。交通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藍彬明醫生說,修訂法令的目的並非要影響執照持有者的日常營運,或限制其商業靈活性,而是當有交易會顯著改變執照持有者的持股情況時,應向海事局申請批准。
他說,海事業是我國重要的經濟支柱,政府未來將繼續注資發展港口,包括在大士興建霸級港口。該港口落成後,每年的集裝箱處理量可達6500萬個標准箱。“由于攸關戰略利益,因此讓海事局監督在港口提供必要服務的執照持有者的重大股權變動是重要的。”
修正法案規定,任何人收購股票後,若股權達5%或以上,須通知海事局;任何人若有意收購指定實體(包括公共執照持有者、商業信托和股東)25%或以上、或50%或以上的股權,必須事先取得海事局批准;任何人若有意脫售股票,導致其在指定實體所持股權少于75%或50%,也須得到海事局批准。
海事局若認爲指定實體股票的收購或脫售對港口營運不利,有權拒絕該項交易。
非選區議員陳立峰指出,新要求“非常嚴苛”。對此,藍彬明回應,所設下的標准“最多與其他領域的法規相等,沒有更加嚴厲”。
他說,持有25%或50%股權者在公司決策中有很大的投票權,而股東的所有股權若少于75%,將失去控制特殊決議的能力。“由于這些重要的企業決策將影響公司整體的發展方向,海事局應進行監督,了解讓任何股東放棄這個投票權是否符合國家利益。”
蓄水池和內陸水道船只
海事局負責制定安全標准
另外,藍彬明說,海事局是負責制定海上船只安全的有關機構,因此持相關經驗和能力,爲用于蓄水池和內陸水道的船只制定安全標准。
海事局將同公用事業局合作開發和落實安全標准,但公用事業局依舊是負責頒發在蓄水池和內陸水道使用船只准證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