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鎮理事會法令修訂後,並沒有任何市鎮會的現有擔任要職者,同時擔任市鎮會審計師,或與市鎮會管理代理存有利益關系。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兼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李智陞昨天在國會口頭答複詢問時說,國家發展部今年5月要求所有市鎮會通知該部門是否有人抵觸法令修訂後的規定,而所有市鎮會都表示,旗下所有擔任要職者都沒有抵觸規定。
工人黨主席、阿裕尼集選區議員林瑞蓮詢問國家發展部,至今有多少市鎮會已向該部門申報,是否有秘書或其他擔任要職者抵觸新規定。
修訂後的市鎮理事會法令在今年5月1日生效。新條規規定,若有人擔任市鎮會的審計師,又或者是市鎮會聘用的管理代理公司的擁有人、主要股東或可做出重要決策者,就不能受委擔任市鎮會的正副秘書、正副總經理,或正副財務經理,以降低産生利益沖突的可能。
管理代理公司裏可做出重要決策者包括總裁、財務總監或首席信息官等首席級別(C-suite)人員,但不包括那些按照雇主指示行事的一般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