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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支持“周立波吸毒”和“周立波偷槍”說法?專家解答

2021 年 3 月 12 日 向日葵的方向

3月31日上午,唐爽訴周立波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和周立波、胡潔訴唐爽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兩案在上海長甯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針對上述案件關注度較高的幾個問題,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采訪了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朱曉喆。具體如下:

澎湃新聞:關于周立波是否吸毒的事實,從法律的角度如何認定?

朱曉喆:周立波是否吸毒,應該是由行政執法程序或者刑事訴訟程序來進行認定。本案只是民事審判,就唐爽關于“周立波吸毒”的言論法院不認定爲構成誹謗周立波,是由于唐爽就這一情節所發表的言論出于一般人對于生活事件的認識而表達的看法,從而不構成誹謗侵權。但不能由此推斷出:法院支持了唐爽關于“周立波吸毒”的說法。換言之,在沒有正當的法律調查程序進行之前,不能根據本案民事判決就說“周立波吸毒”。

澎湃新聞:作爲民事案件,周立波是否有自證義務?雙方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朱曉喆:民事案件訴訟中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名譽權訴訟中,被告應就所發表(可能不真實)的言論,就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在唐爽訴周立波名譽侵權,或周立波訴唐爽侵權案件中,無論是唐爽公開說周立波“偷槍吸毒”,還是周立波公開說唐爽收受他人錢財“爲金錢出賣靈魂”等,言論發表者應就事實進行舉證證明。若不能證明自己言論有可信的根據、來源,則應承擔言論不實的後果。例如,就“周立波偷槍”這一說法,唐爽提不出任何事實根據,法院對此認定構成誹謗侵權。

澎湃新聞:雙方提供的證據,哪些是足以被法官采信的?

朱曉喆:雙方就自己發表的言論,如果是根據司法機構的結論、權威機構的認定、或有可靠的事實根據,則會被法官采信。例如,由于美國司法機構認定周立波“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時使用手機”,被判有罪,我國法院即可認定這屬于事實,唐爽就此發表的言論,不構成名譽侵權。

澎湃新聞:兩方互訴,網絡侵權責任糾紛跟名譽權糾紛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朱曉喆:這兩個案件中被訴的侵權行爲都是發生在互聯網上,即各種社交平台、新聞網站上。與傳統的名譽權糾紛不同的是,此類侵權糾紛因爲互聯網傳播的迅捷性、廣泛性,因而侵權後果影響大、波及廣,法院判決結果給公衆帶來的認知也非常重要。

澎湃新聞:此案社會影響較大、耗時較長,雙方一直沒有停止過爭論和互相攻擊,讓人聯想到此前陳岚、王鳳雅家屬的名譽權糾紛案。關于公衆人物在公開平台上的話語表達界限,從法律角度應如何看待?

朱曉喆:公衆人物由于是社會大衆關注的焦點,他們的一言一行都對于社會産生正面的示範作用,或反面的消極影響,尤其是在公開平台上,公衆人物更應該注意自己言論的場合和分寸。公衆人物的身份特性決定了其要接受和容忍社會大衆評價、監督,甚至正常的批評。因此,公衆人物在與他人發生公開爭辯時,要注意自己承擔更多的容忍義務和注意義務,避免將矛盾激化,無論爭辯的內容是否屬實,最終可能不利于自己的公衆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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