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在離婚時和前夫談妥,在幼子達21歲時才出售婚姻住所,可是前夫只還房貸一年就停止,迫使婦女獨力供屋。如今,高庭基于他們當初要推遲出售婚姻住所的協議已不能實行,日前下令他們即刻售屋。
男女在2011年辦離婚時,同意在幼子2021年滿21歲才出售婚姻住所,到時售屋收益在連本帶利歸還各自公積金,和清還剩余房貸後平分淨利。
前夫用其公積金每月償還618元房貸約一年後,因工作有變而收入幾乎減半,影響了他供組屋的能力。
因此,婦女從2012年10月開始承擔一半的房貸,但隔年因前夫停止供屋,只好找工作用公積金和現款還房貸。除了沒支付房貸,前夫還拖欠婦女(60歲)和三個兒女每月2700元的生活費。
這對男女過後分別申請改動當年雙方都同意的庭令,婦女以前夫拖欠生活費和沒供屋爲由,要求法庭判前夫名下的婚姻住所權益歸她,前夫則要求提前售屋套現。
不過,家事司法法院駁回他們的訴求。高庭發表判詞推翻這項裁決,讓這對男女可以即刻售屋。
高庭指出,庭令僅設想到這對男女以公積金償還房貸,沒考慮到他們用現款供屋,所以庭令只規定把收益歸還他們各自的公積金戶頭,沒提到現款還房貸的部分。
當前夫突然停止供屋,婦女-用現金償還房貸時,造成庭令的條款出現缺漏。因此,高庭說條款的缺漏需要填補。
高庭指示他們即刻售屋,在連本帶利扣除公積金公款、婦女用現金還房貸的部分和剩余房貸之後,才平分收益。該組屋去年市值33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