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征地,村委會做了這些事兒?還不趕緊去維權!
“村長直接把地賣給了開發商,也沒和大家商量一下,違法嗎?”
“我們的土地被納入征收範圍內了,村委會沒有經過我們同意就替我們把補償安置協議給簽了,對我們有效力嗎?”
“村委會截留了我們的征地補償款,說給大家買保險用,但是一直也沒給我們上保險,錢也不知道去哪了,我們該怎麽辦啊?”
都說要是遇到了征收,村民的好日子就來了,會給很多錢,但有些地區,往往不是這樣的,遇到征收,村民根本看不到補償款,地也被占了,村委會主導著征地的一切,補償款村委會說是多少就是多少?村民沒有反抗的余地。今天由小編爲大家講解一下,遇到上文提到的事情,該怎麽維權!
第一,村委會無權組織征地拆遷,更沒有權利私自將土地賣給開發商;
村委會濫用職權將土地出賣給開發商的行爲屬于違法行爲。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知,征收土地需要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審批,涉及農用地的還需要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批複,經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由此可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才有權進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會無權進行。
第二,村委會無權替代村民簽署征收補償協議,簽署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村民要及時行使自己的訴權,起訴到人民法院確認協議無效;
在征地過程中,村委會是無權代替村民簽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如發生時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維權,即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村委會無權截留村民的征地補償款;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可知,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包括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所以,進行分配時候需要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定進行分配,更無權截留。安置補助費一般情況下是給村民買失地保險用地,如果村委會遲遲沒有給被征地村民買保險,村民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放棄統一安置,要求支付安置補助費。
以上就是村委會在征地過程中可能會做的事情,這些事情都是違法的,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如果你遇到上述事情,一定要積極實行自己的訴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