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說,律師事務所有責任讓它們的收費協議清楚和明確,若事務所能因收費協議模棱兩可而占便宜,在完成代表客戶時堅持它們對收費的解讀才是正確的,這不會是妥當和令人滿意的結果。
律師事務所代表客戶打官司,卻在事後和客戶因收費起爭議,結果爲收費是否限于2萬8000元之內僵持不下,交由法庭定奪。
高庭同意客戶對收費協議的解讀,裁定律師事務所不能收取超過2萬8000元。
Legis Point在同行介紹後于2014年11月受對方的秘書鄭春愛(譯音)委托,代表她起訴一家公司KKS國際。經過一年多磋商,鄭春愛于2016年3月以70萬元和KKS達成和解。此外,高級助理主簿下令KKS支付鄭春愛2萬8000元爲律師費和支出。
Legis Point在2016年4月開賬單,基于領導律師因同行交情而免收他本身的費用,向鄭春愛收取7萬元律師費,另加消費稅和支出。
然而,鄭春愛質問Legis Point爲何向她收取比當初所協議的高出幾倍。她稱,事務所當初白紙黑字在收費協議中,答應把收費定于KKS得支付她的訟費之內。
Legis Point之後妥協說,雖然它不同意鄭春愛對協議的解讀,但它願意接受3萬1695元解決此事,即包括2萬8000元律師費和消費稅等。然而,鄭春愛堅稱Legis Point頂多能收取2萬8000元。
因和鄭春愛就收費僵持不下,Legis Point去年2月入禀高庭要求法官下令,鄭春愛支付Legis Point的費用由法庭根據收費協議或行規估算。
韋思舜法官日前發表判詞,裁定Legis Point和鄭春愛之間的收費協議,的確把律師費和支出上限設在2萬8000元,而且這筆費用的工作範圍包括和談及入禀法庭前後的事項。
法官指出,收費協議中有“頂限”的字眼,這符合在本案中由BMS Law事務所代表的鄭春愛的解讀。
此外,法官不解,若以Legis Point的解讀,即交由法庭估算,那麽它爲什麽不在協議中直接說明。
法官提醒說:“律師事務所有責任讓它們的收費協議清楚和明確,若事務所能因收費協議模棱兩可而占便宜,在完成代表客戶時堅持它們對收費的解讀才是正確的,這不會是妥當和令人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