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將來行醫時未必要在實體醫院或診所,他們可通過網絡及移動科技平台進行遠程醫療。
目前的私立醫院和診療所法令假設這些醫療機構必須屬于醫院(包括婦産醫院、療養院、一般醫院、外科醫院等)、醫療診所(家庭醫生診所、專科診所或洗腎中心)以及臨床實驗室(實驗室或臍帶血庫)這幾大類,如果是在特定處所之外提供新型醫療服務,如遠程醫療和流動醫療,就並沒有恰當的執照類別。這也意味著,要行醫就必須先加入一家有實體處所的醫療機構。
私人醫院及醫療診所法令1980年生效,最後一次進行大量修正是在1999年。將近20年來,醫療服務景觀有很大變化,除了遠程醫療的出現,一些輔助類醫療如綜合醫療保健(比如物理治療)、傳統醫學和另類醫學也越來越普及。
因此,擬議中的醫療服務法案就從以實體處所爲主的執照框架,改爲以服務類別來頒發執照,比如醫院服務、門診保健服務(如普通科診所、牙科診所、專科診所、外科中心或洗腎中心)、長期護理服務(如療養院、慈懷病院、慢性病中心)、非處所類服務(如緊急服務、醫療運輸、電子醫療和移動醫療)、醫療支援服務(如臨床實驗室、放射類服務、細胞組織庫、血庫、體檢),還有一些特定服務。
法案也打算加強對執照持有者的監管,如提供複雜服務時須委任一名臨床治理官(Clinical Governance Officer)及服務評審委員會(Service Review Committee)。
中醫師和物理治療師師等行業不必在新法案下申請執照,而是繼續由各自的專業團體監管。
另外,法案也提議,爲避免對病患造成混淆,今後注冊的醫療機構或診所,不能擅自給自己冠名“新加坡”(Singapore)、“國立”、“全國”或“國家”(National)。那些名稱裏已經有這些字眼的機構或診所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