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昨天三讀通過的公共部門(治理)法案將法定機構在人力資源、財務、行政和通訊與資訊科技等領域的章則與關鍵的中央政策對齊。法令也將確立各機構間的數據分享框架。
我國法定機構的管理條例將在一項新法令下進一步調整,讓法定機構有更清晰和一致的治理框架可遵循。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的公共部門(治理)法案也正式將法定機構在人力資源、財務、行政和通訊與資訊科技等領域的章則與關鍵的中央政策對齊。法令也將確立各機構間的數據分享框架。
負責推動公共服務領域創新的教育部長(高等教育及技能)兼國防部第二部長王乙康昨天在法案進行二讀時指出,我國目前有61個法定機構。這些法定機構有早至1955年設立的中央公積金局,也有去年才成立的勞動力發展局(Workforce Singapore)和政府科技局(GovTech)等,但由于設立年份不同,管束這些法定機構的法令對個別機構提出的關鍵治理需求也不統一。
運作環境日益複雜也出現多重顛覆性改變
此外,法定機構的運作環境日益複雜,也出現多重顛覆性改變和“沒有單一機構能獨自應對的挑戰”。
因此,法令將“減少和降低這種不平衡的情況,爲法定機構提供更明確和一致的治理框架”。日後如果有必要修改,修改起來也會“更透明、有效”。
法令將從四個方面統一法定機構的治理條例。這些條例現已存在于多數的法定機構法令。
首先,各法定機構所屬政府部門的部長將正式被賦予指示法定機構履行職能的權力,也必須對法定機構的表現負責。
其次,法定機構主管必須與廣大的公共服務體系展開更密切合作,而不只是狹隘地專注于各自機構的職能。
在主管任命上,部長也必須在法定機構董事會委任主管人選後予以批示,再由公共服務委員會同意,任命才能生效。
第三,法令也規定法定機構管委會成員必須申報任何利益沖突。
最後,財務監管要求上,法定機構也須擬定財政預算,妥善記錄賬目,並接受相關審計。
不過,法案賦予部長直接向法定機構作出指示的權力,但同時限定部長的權限不應影響機構的法定獨立和類司法(quasi-judicial)職能,引起工人黨議員對該條文的疑慮。工人黨主席林瑞蓮(阿裕尼集選區)也質疑,這些條文不具法律約束力,如果部長指示有抵觸這些職能之嫌,應如何化解。
王乙康解釋,現有多數法定機構的法令都規定,法定機構必須遵從部長指示,這一條例的內容並不是新立的。在法案中加入這一條款,是爲了明確指出“部長的指示不能壓過法定機構法令中的其他條文”。
王乙康重申,在新法令下,部長的指示必須與現有法律相符,也不能阻礙或影響法定機構的法定獨立和類司法職能。
比方說,在法定機構法令下設立的紀律委員會,仍有權決定是否對涉案人員采取紀律行動,而不是由部長指示。
部長的指示也“不能用于達到特定結果,或個別人士的任用”。
非選區議員貝理安也提出,有政治抱負的公務員可能爲了獲取部長的垂青而失去公共服務體系應有的政治中立。
王乙康總結辯論時說:“我們在工作上也需要預測顧客或與我們共事的人的需求是什麽。公務員無需奉承,但他們要理解部長的指示、政府方針、政策形成、重點方向是什麽,並努力和部長一起朝這些方向制定政策,我覺得這很合理。”
與法定機構劃一 撤銷豁免人協職權
人民協會屬于特殊組成,主席和副主席分別是總理和負責的部長,公共部門(治理)法案原本要豁免他們的一些職權,但政府最後決定把人協的管理與其他法定機構劃一,不再豁免相關職權,以取得一致性。
王乙康說,法案原本不讓負責部長有權指示人協,也不讓董事部和負責部長有權委任人協執行理事長,而人協主席也無須簽署人協審計的財務報告。
政府重新審查相關豁免之後,考慮到要讓人協與其他法定機構的治理取得一致性,因此決定撤銷。
不過,唯一例外的是在人協各委員會服務的義工,由于他們不同于其他法定機構委員會的成員,所以刑事法典下涉及公務員的保護條款和相關罪行,一概對他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