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倆當初簽署協議清楚說明,哥哥須在半年內出售商業單位。然而,當市場沒有買家願支付哥哥所開的售價時,哥哥卻執意不肯降價,對弟弟不公平和造成損失。
已故商人留下房地産與石油運輸等家族生意給兒子們打理,生前交代他們不可反目,無奈長子與次子關系破裂,爲公司清盤一事對簿公堂,上訴庭谕令兩人進行調解取得協議。
豈料,雙方和解不到三年,弟弟林子明(61歲)又起訴哥哥林子英(64歲)違反協議,遲遲未完成買下弟弟的公司股份的約定。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判弟弟勝訴,賠償額有待估算。
據之前的媒體報道,商人林鴻儒在1992年患癌病逝,生前手寫遺言,囑咐孩子們不可鬧翻,好讓他“安心瞑目”。
他留下三家家族公司,分別是經營油站和石油運送的Tat Leong Petroleum公司、經營房地産發展和投資的Tat Leong Development公司,以及持有前兩者股權的Tat Leong Investment公司。
根據本周發表的高庭判詞,哥哥擁有Tat Leong Investment公司的大多數股份,弟弟則是小股東。
2014年11月,弟弟入禀高庭申請將三家家族公司清盤,理由是家族業務的核心應是互相信任的關系,但他卻被踢出公司,與哥哥的關系完全破裂,關掉公司才是公平的做法。
當時林家已家道中落,經營油站和石油運送的公司已沒營業,家族生意收入主要來自一個位于遠東商業中心的商業單位的租金。
指哥哥故意拖延脫售單位
2015年11月,最高法院上訴庭下令兄弟倆進行調解,兩人也在一個月後達成協議,同意由哥哥以雙方協議的價格,買下弟弟在家族公司的股份。
協議條件也包括在半年內把遠東商業中心的商業單位賣掉,把出售所得算入公司資産價值,而哥哥必須在賣掉單位後的一個月內,落實買過弟弟的公司股份的協議。
但訴方指哥哥故意拖延脫售單位一事,並且把出售價格訂得過高,導致沒有買家上門。眼見過了協議期限仍無進展,訴方于是發律師信給哥哥,要求他以115萬余元買下弟弟的股份,但哥哥拒絕這麽做。
訴方因此希望法庭下令哥哥完成買下股份的協議,或賠償弟弟因無法脫售股份而蒙受的損失。
不過,辯方否認違反協議,因爲只要單位還沒出售,哥哥就無須買過股份。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兄弟倆當初簽署協議的目的,是爲了在指定時間內解決糾紛,讓弟弟退股;而協議內容也清楚說明,哥哥必須在半年內,以合理的價格完成出售單位。
但當市場沒有買家願意支付哥哥所開出的售價時,哥哥卻執意不肯降價。法官認爲,哥哥這麽做是“不合理的行爲”,對弟弟不公平和造成損失。
法官因此判弟弟勝訴,裁定哥哥必須針對無法在協議期限內出售單位,對弟弟做出賠償,具體賠償額有待估算。哥哥已對法官的這項裁決提出上訴。(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