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提控協議爲自願協議,只適用于由律師代表的違法公司,而作爲換取豁免被提控的條件,公司一般須遵守多項條件,如繳付罰款、整頓公司內部體制、全面配合調查工作等。有關協議並不影響公共檢察官對涉案者采取行動。
政府擬議制定延遲提控協議機制,讓涉及刑事罪的公司通過履行控方要求的條件,並在獲得最高法院批准的情況下,豁免被提控。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昨天(1月15日)在一場對話會上透露上述有關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的最新修訂建議。
律政部去年7月針對有關刑事程序法和證據法(Evidence Act)的50項修訂建議,展開一個月的公衆咨詢時,延遲提控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機制因獲得不少律師的推薦和支持,而被列爲新增的六項修訂建議之一。
延遲提控協議爲自願協議,只適用于由律師代表的涉違法公司,而作爲換取豁免被提控的條件,公司一般須遵守多項條件,如繳付罰款、整頓公司內部體制、全面配合調查工作等。
有關協議並不影響公共檢察官對涉案者采取行動。
尚穆根說,美國和英國等司法管轄區都有與違法公司達成延遲提控協議的做法,新加坡也是時候推出這套機制,在這個機制中,“違法公司還可能面對比最高刑罰更高的罰款額”。
所有協議須得到高庭批准
尚穆根雖未提及,但吉寶岸外與海事公司(Keppel Offshore & Marine)日前就因涉及巴西賄賂案,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延遲提控協議,得繳付總共4億2200萬美元(約5億6700萬新元)的刑事罰金,懲罰力度遠高于我國防止貪汙法令的最高罰款。
另外,擬議的新機制規定所有協議必須得到高庭的批准,確保協議符合公正利益,所開出的條件公平、合理和適度。獲准的協議也須被公開。
約80名刑事律師出席這場由律師公會舉行的對話會,尚穆根發表講話後,與出席者進行閉門問答。
律師公會會長維賈延德蘭(Gregory Vijayendran)在對話會場邊受訪時說,整個機制將是透明的,“絕不是嚴懲個人,輕饒公司”。
他說:“它提供非常實際的途徑,允許有關保障公衆利益的問題獲得討論,因爲高庭還會進行審查。”
維賈延德蘭也認爲,新加坡作爲開放經濟體,這樣的機制非常具有遠見。“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和跨國企業,顯然會成爲(機制)關注的焦點,(違法)公司會希望能放下不好的過去,繼續開展業務。”
至于哪些罪行可能啓動延遲提控協議機制,維賈延德蘭指出,不少刑事罪包含公司犯法這一界定,要如何執行是下來要理清的問題。
他說:“原則上,這將促進企業生態……我認爲這個舉措會受到商界歡迎,時間會說明一切。”
刑事程序法上一次修正是在2010年,律政部當時大刀闊斧廢除和替換一些條文。證據法上一次修訂則是在2012年。修訂法案預料今年提呈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