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稅
新加坡的所有公司都需要課稅,但是有相關的優惠和減免。新加坡對公司所得稅采取的是屬地征收原則,即僅對來自新加坡或新加坡獲得的收入征稅,而對于海外的收入,並不由新加坡政府征稅。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稅是17%,資本收益不征稅(例如固定資産出售收益、資本交易的外彙收益等等)。與其他國家相比例如中國(25%)和同樣作爲多種族移民國家的澳大利亞(30%),新加坡的公司稅率優勢明顯。
新加坡公司享受多方面稅收優惠,例如:對于第一個30萬新元研發支出在應稅所得額中給予部分扣除。新加坡提供基本扣除、額外扣除、增強扣除、加計扣除、研發稅收補貼和爲初創企業設立的研發優惠等多種形式的激勵。
報稅日期
每年公司向政府報稅的時間是,以2020年爲例:所得稅申報表截至日期爲2020年12月15日。
1. 新加坡公司的 “新公司免稅(SUTE)計劃”
任何符合條件的新注冊的公司(如下所述)都有權享受前三年新創辦公司的每年的免稅待遇稅務評估。
資格條件如下:
1.在新加坡注冊成立
2.在新加坡居住稅
3.擁有不超過20名股東,其中至少一名股東是持有至少10%普通股的個人股東。
除這兩類公司外,所有新公司均可享受免稅待遇:
1.主要從事投資控股業務的公司; 和
2.一家從事房地産開發銷售,投資或投資和銷售的公司。
2. 部分免稅
所有其他不符合“新公司免稅(SUTE)計劃”資格的公司都可享受部分免稅待遇。
3. 企業所得稅(CIT)回扣
爲了幫助企業應對成本上升、經濟不明朗問題,並且有能力進行調整,所有公司都有資格獲得企業所得稅回扣,在2020估稅年中,爲企業提供25%公司稅回扣,最高不超過$15,000。
無息分期付款自動延長2個月,公司財政年結束後3個月內應提交的預估應納稅(ECI),將自動獲得延長2個月的免息分期付稅。
自動分期付稅計劃再延長兩個月適用于:
在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間提交預估應納稅(ECI)的公司;以及
在2020年2月19日之前提交預估應納稅(ECI)並要在2020年3月進行分期付款的公司。
加強2020年課稅年的未吸納的資本津貼(CA)的結轉救濟計劃,以及一個課稅年的貿易損失(統稱爲“合格扣減”)
根據增強計劃,2020課稅年的合格扣除額可結轉至前三個課稅年,最高限額爲$100,000,並且有條件限制。
4. 企業的外國來源收入豁免條款
彙入新加坡的外國收入應在新加坡納稅。然而,新加坡所得稅法(ITA)第13(7A)至1(11)條文說明,公司可以從外國來源的收入豁免計劃(FSIE)中受益。(請注意,該海外國家的公司稅率需至少是15%,並且該筆收入已經在該海外國家納稅,豁免計劃才可行。)
外國來源收入類別:
來自海外的股息 – 來自海外的股息。如果是由非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支付。
外國分行的利潤 – 新加坡公司在外國注冊分行所産生的任何利潤。不適用于外國分行的非貿易或非生意性質收入。
來自海外的服務收入 – 居民納稅人通過在海外的固定營運場所提供的服務所産生的任何收入。
企業所得稅率和一般稅務豁免
5. 雙重征稅
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的外國來源收入在海外被征稅,並且該筆收入彙入新加坡時,將會發生雙重征稅情況。但是,根據新加坡稅務局(IRAS)的外國稅收抵免(FTC)計劃,同一筆收入,公司可以申索抵免,即在外國繳納的稅可抵免新加坡的應納稅。
有兩種類型的抵免或減免:
雙重稅務減免(DTR) – 新加坡已經簽署了20多項自由貿易協定(FTA),以及74個全面的和8個有限的避免雙重稅收協定(DTA),以促進跨境貿易,並使到在新加坡的公司減輕他們的海外擴充的成本。因此,雙重稅務減免(DTR)是避免雙重稅收協定(DTA)提供的減免,以抵消雙重征稅狀況。
單邊稅收抵免(UTC) – 在沒有避免雙重稅收協定(DTA)的地方,如果有以下情況彙入的收入,則允許單邊稅收抵免(UTC):
1.來自專業、咨詢和其他服務的收入
2.版稅收入
3.股息收入
4.就業收入
5.分支利潤
6. 新加坡外國稅務抵免集中系統(FTC Pooling System)
外國稅務抵免集中系統于2011年推出,旨在爲企業申索外國稅務抵免(FTC)提供更大的靈活度,減少外國收入的應付稅,並簡化稅收合規。與外國來源的收入豁免計劃(FSIE)類似,該海外國家的公司稅率需至少是15%,並且該筆收入已經在該海外國家納稅,FTC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