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離婚冷靜期#的話題連續幾天登上微博熱搜榜。
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小夥伴們都不淡定了,在這個話題下七嘴八舌地討論起來。截至今天早上,相關話題的閱讀量已經累計超10億!
到底是怎麽回事呢?
簡單來說,就是今後在國內離婚又多了一個步驟!
離婚分5步驟
冷靜期30天,單方可撤銷
新規還未實施前,一般是當天申請,當天就可以“換證”了。
最近,中國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
這個“冷靜期”就是最近引發廣泛熱議的新規定:
冷靜期內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0天過後(也就是說最快第31天),申請雙方還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30天內不領視爲撤回離婚申請。
相當于給沖動離婚的2人,准備了一劑“後悔藥”吧。
冷靜下來想清楚了,30天內,任意一方都可以隨時撤銷離婚申請,而且只要單方面反悔,這婚就離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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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回應:30天冷靜期不算法定節假日
那這個30天的冷靜期怎麽算呢?
是從雙方感情出現裂痕開始?還是從一方醞釀離婚開始?還是從雙方口頭協議辦理離婚開始?
民政部回應了:
申請人提出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後,從申請日開始算30天,但30天期間如果趕上節假日,就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
也就是說,要是趕上小長假,整個離婚過程很可能要將近40天。
離婚冷靜期:不適用于所有的離婚案件
網友們最關心的問題,莫過于如果是一方沾染了黃賭毒,或者有家庭暴力行爲,但卻不同意離婚,怎麽辦?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不是“自由的絆腳石”?
其實不然,民政部已經做出了解釋,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民政部門申請的協議離婚,並不適用于訴訟離婚。
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離婚都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如果訴訟離婚中,因爲出軌、家暴、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爲導致婚姻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
(人民日報)
這些國家也有“離婚冷靜期”程序
縱觀全球,離婚冷靜期已經被很多國家納入到離婚程序中,就是爲了避免沖動離婚:
加拿大法律規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達一年者,才准許辦理離婚手續,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證據;
美國的普通離婚程序中,需要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之後,離婚手續才會辦理完成,夫妻關系才可以終止;
英國法律規定,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作出離婚聲明後,須經過9個月的反省與考慮期後,如果離婚申請人和當事人都認爲婚姻無法維持,則准許離婚。
韓國爲遏制不斷上升的離婚率,在2005年推出了“熟慮期”和義務調解制度。規定申請離婚的夫婦如有子女,必須經過3個月的“熟慮期”,如無子女,則“熟慮期”爲1個月。
新加坡離婚更繁瑣,不是想離就能離
比起“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新加坡離婚更是難于上青天?
判定可以離婚的理由、夫妻財産分配、女方的贍養費、孩子撫養費,每個環節都折騰得你精疲力竭。
在新加坡如果夫妻雙方,想要離婚的話必須在結婚3年後才能提出申請。(雖然法院會對此項要求酌情考量,但很少會有例外,除非在婚姻中出現難以忍受的困難或異常殘忍的行爲。)
並且需要過3年“完全分居”的生活,此外不能有其他顯示雙方尚有感情的行爲。
如果有任意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必須要分居滿4年,才能完成離婚手續。
真可謂“結婚容易,離婚難”。
在新加坡只有這5種離婚的理由被認可采納:
根據新加坡《婦女憲章》第95節條文,提出離婚的一方需要以下列五種情況的任何一種作爲離婚理由,證明“婚姻已破裂,並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這五種情況是:
❶ 辯方有通奸行爲,無法繼續生活的(原告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的通奸行爲,原告可聘請私人調查員收集證據。)
❷ 辯方行爲不合理 (unreasonable behaviour)
❸ 訴方遭辯方遺棄不少于兩年
❹ 雙方分居至少三年,且辯方也同意離婚
❺ 雙方分居至少四年
本地律師也強調無論離婚的原因是什麽,都須屬于五種情況之一,才能有法律依據。
之前就有吳建豪和新加坡妻子石貞善的例子。
吳建豪在2018年正式向石貞善提出離婚,男方在此期間一共寄出了兩次離婚協議書。
第一次的時候,吳建豪聲稱兩人已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3年了。
然而女方表示:申請分居的時間不到2年,雙方說法對不上,離婚協議書遭到女方退回。
忍無可忍的吳建豪只能。。。繼續忍!
去意已決的吳建豪隔了一個星期,再次寄出離婚協議書,只是理由改成了:“老婆不支持他事業,興趣不相同等”。
石貞善認爲他沒有說實話,又一次將協議書退回。盡管如此,這兩封離婚協議書還是,徹底傷了女方的心。
女方初期仍想要挽回,但發現男方經常不回家,不想要努力經營關系,因此決定離婚。
在2013年8月9日結婚,2014年開始有矛盾鬧不和,結果一直到2018年才離婚成功,就是這麽回事~
而且新加坡對于離婚後的贍養費用,也有相關規定,《婦女憲章》無條件庇佑女性~
憲章規定:“夫妻離婚後,不管妻子是否有職業和收入,前夫都必須支付贍養費,直至前妻再婚或去世爲止。而贍養費的支付標准,以保證前妻生活水平不會因離婚而降低來計算。”
(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可以自由地就支付給妻子和子女的贍養費數額達成協議。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法庭將會根據相關因素做出判決。)
法官還會把這些因素納入財産分割、女方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用的考慮因素:
雙方的經濟能力
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非常富有的前夫可能比非常貧窮的前妻支付更多的子女撫養費。
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擁有高薪職業的非常富有的前妻,其所分得的財産很可能低于沒有高等教育背景的家庭主婦。
婚姻雙方共同的生活水平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過著什麽樣的生活,離婚後前夫支付的贍養費,也要保證她的生活質量不會下降。
雙方年齡
如果前妻年齡較大,法院更有可能要求更高的贍養費。
婚姻期限
婚姻時間越長,前妻獲得婚姻財産份額可能越大,因爲各種貢獻通常比較大(直接的或間接的,經濟的或非經濟的)。
同理,結婚時間短,又沒有孩子,女方不太可能獲得太多財産補償。
可見在新加坡離婚,那就是相當折騰,由于規定嚴格離婚申請被駁回的本地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些到最後……幹脆不離了。
在新加坡才真的是結婚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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