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去年7月針對刑事司法改革法案和證據法(修正)法案的50個修訂建議,展開公衆咨詢,經慎重考慮,律政部同意不推行“調查中保護律師特權”和另三個較技術性的修訂建議,把52項修訂建議提呈國會審議。
刑事司法改革法案和證據法(修正)法案昨天在國會提出一讀,所提52項關乎調查權、法庭程序和證據,以及判刑和法庭權限的最新修訂建議,旨在加強現有程序的公正、確保判刑結果的准確和公平。
律政部發文告說,政府長期致力于打造一個更進步、平衡和現代化刑事司法制度。這項大刀闊斧、具突破性的法案修正,將大大增強我國的刑事司法架構。
兩個法案由律政部兼財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提出一讀,料本月內提出二讀。
律政部去年7月針對上述兩個法案的50個修訂建議,展開公衆咨詢,獲超過30個法律界、公民社會組織、銀行和科技公司及公衆的支持。
不少律師也推薦和支持延遲提控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機制,結果被列爲新增的六項修訂建議之一。
經慎重考慮,律政部同意不推行“調查中保護律師特權”和另三個較技術性的修訂建議,把52項修訂建議提呈國會審議。
兩個法案修正重點,包括加強保釋制度,確保被告出庭。修正法案一旦通過,除非法庭另發庭令,否則保釋條件(比如提交護照、依時向當局報到或出庭、不犯罪、不妨礙司法公正等)將自動實施。
相關條文也擴大法庭權限,允許法庭可以不批保釋申請,並增加不准保釋(non-bailable)的罪行(比如綁架、強奸、縱火、制造僞鈔、嚴重非禮、搶劫等),把違反司法公正和欺騙罪也納入其中。
即使是獲准保釋(bailable)的罪行(比如非禮、惡作劇、傷人、恐嚇、擅闖、禁锢他人等),如果刑罰也包括坐牢,或被告有可能潛逃,法庭有權不讓被告保釋。若國家法院批准保釋、但控方反對,涉不准保釋罪行的被告將被還押,等候上訴;涉獲准保釋罪的被告,則交由法官決定是否讓被告繼續保外等候上訴。
口供錄像是另一修正重點。這項修正允許調查人員攝錄盤問嫌犯和證人的過程,有利于法官判斷口供的真僞。弱勢受害者以口供錄像取代出庭供證,也將協助減少這類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面對的壓力和創傷。
新增延遲提控協議機制 鼓勵企業改革和預防重犯
至于新增的延遲提控協議機制,旨在鼓勵企業改革和預防重犯,並不影響公共檢察官對涉案者采取行動。涉及刑事罪的公司須履行控方要求的條件(如繳罰款、整頓公司、配合調查等),並獲得最高法院的批准,才能豁免被提控。
政府也要通過法案修正,加強對性侵和虐童等案件受害者的保護。修正建議規定律師盤問性罪案受害者時,除非獲法庭批准,否則不能提問與控狀無關的問題,包括受害者的性經驗和性行爲。
放寬以社區服務爲基礎的判刑條件,也是受關注的修正重點,因爲它將讓更多罪犯符合資格,從複原計劃中獲益;被判少過三個月短刑期,或之前判入青年改造所的罪犯都符合條件。
爲鼓勵更多人遵從社區服務的判刑,法庭有權同時判緩刑和社區服務的刑罰——被告一旦違反社區服務的判刑,監禁判刑自動實施。
黃恒毅律師說,保釋條件自動實施使實際上已實行的做法制度化。控方如反對法庭給涉不准保釋罪行的被告保釋,法案的修正至少直接拒絕讓被告保外等候保釋檢討。
刑事律師黃國彥說,目前高庭審理保釋檢討的申請案件不多,“增加不准保釋的罪行,可能導致國家法院保釋檢討的申請增加;申請如果不成功,上訴到高庭的案件將比現在的多。”
刑事程序法上一次修正是在2010年,律政部當時大幅廢除和替換一些條文。證據法上一次修訂則是在2012年。
國會今天繼續辯論政府新財政年財政政策 ,財政部長王瑞傑也將爲超過兩天的辯論做總結。
刑事司法改革和證據法(修正)法案修正重點
- 加強保釋條件
- 允許口供錄像
- 延遲提控協議
- 加強對性侵和虐童等案件受害者的保護
- 放寬以社區服務爲基礎的判刑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