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競爭局將簡化調查工作的行政手續,只須出示一份通知書,調查人員即可進行搜查和問話,而問話範圍不再只局限于搜到的文件。
國會前天三讀通過競爭法(修正)法案,以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更好地保障市場競爭。
目前,競爭局上門搜查時,須出示通知書或搜查令。但該通知書只准許調查人員索取相關文件並針對文件發問。如果超出文件內容,當局須另外發通知書才能問話。
貿工部兼國家發展部高級政務部長許寶琨前天在法案進行二讀時,以調查操縱投標(bid rigging)案爲例說,當局如果發現一份涉及操縱投標的電郵,按當前條例,調查人員只能要求說明電郵內容,卻不能詢問相關人士是否有參與投標其他項目。競爭局必須另外發通知書,才能要求當事人進一步說明。
許寶琨說:“這造成不必要的重複……延長調查過程,也不必要地拉長受調查企業所受幹擾。同一個人也因此得分兩次錄口供。”
新條例下,競爭局只須一份通知書或搜查令,即可進行搜查,並針對搜到的文件,以及所調查的事件廣泛問話。
雖有助提高調查效率,但多名議員對此有所保留,擔心有損受調查者的權利,而調查人員可能逾越盤問範圍。
不過許寶琨強調,整個調查程序已有好些防範措施。例如競爭局會在搜查前說明用意,也會向當事人講解他們的責任與權利,包括有權找代表律師。
如果當事人要求,競爭局會給予合理時間,等法律顧問抵達現場才問話。調查人員也只會提出跟案件相關的問題,並在錄完口供後,念給當事人聽,讓當事人簽名。
競爭局就案件作出決定前,也會發出違規裁定提案,相關人士如果覺得競爭局逾越盤問範圍可以提出意見。
此外,修正法案也將競爭局爲企業提供意見的現有做法,正式寫入條例。目前,企業在展開合並前,可先征詢競爭局意見,了解合並動作是否違反競爭法。
許寶琨強調,出于保密義務,競爭局只會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做出判斷,私下給意見。等企業公開合並計劃後,競爭局才會進一步完整調查,征詢外界意見。如果經調查,合並動作其實有違競爭法,當局還是可以采取行動。
據了解,從2013年至2017年間,競爭局共調查近100宗可能違反競爭法令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