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鄭偉傑和謝韻玲的虐傭案中,三司接受控方的立場,即按照個人受傷索賠額評估的准則,被告每傷及受害人一次須賠500元。由于鄭偉傑對女傭施虐10次,應賠5000元,謝韻玲則應賠1000元。
高庭下令一對虐傭夫妻賠償女傭,每虐待一次賠500元,加上女傭的收入損失,總賠償額達7800元。三司解釋,受害女傭往往沒錢展開民事訴訟向施虐雇主索賠,有必要發出刑事賠償令,幫女傭討回公道。
由大法官梅達順、最高法院上訴庭法官鄭永光和高庭法官施奇恩組成的三司,前天針對一起虐傭案發表補充判詞,谕令被告對受害女傭做出刑事賠償。
兩名被告是夫妻鄭偉傑(39歲)和謝韻玲(41歲),被控于2011年2月至2012年12月間,在義順6道住家虐待印尼女傭菲蒂雅(33歲),包括懲罰女傭做伏地挺身和向神像膜拜100次等。
因考慮到鄭偉傑對女傭的身心造成雙重折磨,高庭三司上個月把他的28個月監禁延長至43個月。謝韻玲的兩個月監刑維持不變。
控方過後也提交陳詞,提議兩名被告應對受害女傭做出的賠償額。總檢察長郭民力高級律師表示,考慮到受害女傭承受近兩年痛楚與創傷,並在調查時蒙受收入損失,兩名被告應賠她1萬1400元。
三司在判詞中指出,根據刑事程序法,法庭有權在刑事案件中下令被告對受害人做出賠償,並決定賠償額。
三司解釋,在受害人缺乏經濟能力,而被告顯然有能力賠償的情況下,刑事賠償令是“方便和快速的途徑”,可省去展開民事訴訟的麻煩和所需資源,而虐傭案便是適合發出刑事賠償令的一類案件。
三司表示,受害女傭往往處于經濟弱勢,也不熟悉司法程序;她們得全時間工作,展開民事訴訟索賠並不實際。
在決定賠償額時,三司指出,法庭應考慮女傭承受的痛楚、醫藥費開銷,以及蒙受的財物與收入損失。
在鄭偉傑和謝韻玲的虐傭案中,三司接受控方的立場,即按照個人受傷索賠額評估的准則,被告每傷及受害人一次須賠500元。由于鄭偉傑對女傭施虐10次,應賠5000元,謝韻玲則應賠1000元。
考慮到女傭在案件揭發後,因各種因素沒能馬上到其他雇主家工作,包括需時間處理心理陰影,三司認爲,被告只須賠女傭四個月收入損失,而非控方建議的一年。
包括收入損失賠償在內,鄭偉傑和謝韻玲分別被令賠償女傭5900元和1900元,總數7800元。若沒能力賠償,夫妻倆得分別坐牢長達四周和10天來取代。
兩人也被控虐待另一名緬甸籍女傭苗苗丹(26歲),三司批准兩人等到虐待苗苗丹的案件審結後才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