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士、私召車和私人巴士在安裝朝車內拍攝的攝錄器材之前,須先獲得陸路交通管理局的批准,而且只能在陸交局授權的中心裝置,並只允許錄影不錄音,以確保乘客的隱私和個人資料得到保障。
根據公路交通法令,違例安裝“內拍”攝錄器材的司機,或濫用有關畫面的違例者可面對罰款最高1000元,或監禁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重犯者的刑罰加倍,可罰款最高2000元或坐牢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德士和私召車司機可被扣21分,司機職業執照可因此被吊銷。私召巴士、旅遊巴士和校車司機執照也可能被吊銷。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在上月初就租賃交通服務車內攝錄器材的使用發出了指導准則,昨天陸交局針對攝錄器材的安裝發出一套嚴格的指示。
從6月22日起,提供公共載客服務的德士、私召車和私巴司機和業者須獲得陸交局批准,才能安裝朝車內拍攝的攝錄器材。有關指示並不影響新捷運和SMRT等公共巴士,以及公司載送員工的廠車。
須通知乘客有內拍攝錄機
爲確保這些攝錄器材按照制造商和陸交局的要求安裝,防止被人動手腳,車主也須到陸交局授權的安裝中心裝置器材,並且在車上張貼有關告示通知乘客。
如果所預召的德士或私召車裝有內拍攝錄器材,業者必須事先通知乘客,並定期檢查器材,確保沒有被人動手腳。
此外,車主也須確保影像和數據不會被人擅自下載,例如鎖上記憶卡槽或不允許通過USB端口傳輸數據。
攝錄器材也須裝在固定位置,不能隨意切換拍攝位置,以免拍到侵犯乘客隱私的畫面;不能有任何錄音功能,不能錄下乘客的對話。
所有畫面也須清楚顯示錄像日期和時間,以及車輛的車牌號碼,萬一畫面被濫用,可方便當局調查。
陸交局也規定,錄像只能保留最多七天,在這之後必須刪除,減低被濫用的風險。司機若要使用畫面,須獲得當局的書面批准。
洪鼎基:對不能錄音不解
全國德士師傅協會多年來一直爭取在德士安裝內拍攝錄器材,以便爲德士司機提供多一層保護,例如對付“逃付”車資的霸王客及其他滋事的乘客。去年,公共交通理事會和陸交局共處理了233起逃付德士車資的違例案。
全國德士師傅協會,也是全國私人出租車司機協會執行顧問洪鼎基,對當局規定攝錄器材不能錄音感到不解。
他受訪時說:“安裝內拍攝錄器材不只保障司機安全,也可保護乘客,萬一雙方發生糾紛,可提供多一層的保護,這些影像也可協助警方調查,甚至可做爲反恐的重要資料,但單是有畫面,沒有錄音,會有不足之處。”
此外,他也認爲,當局應強制規定業者爲所有車隊安裝內拍攝錄器材,否則業者基于成本考量及得承擔的額外責任,或不會馬上落實。
經營約1萬3000輛德士的康福德高受詢時,對陸交局發出明確指示表示歡迎,但它並未透露是否打算安裝這類攝像機。據知,康福德高曾在2013年在德士的流動數據終端機安裝內拍攝像機,但公司過後已把攝像機拆除。
私召車業者Grab受詢時則說:“我們相信有關要求有簡化的空間,以鼓勵更多司機安裝內拍攝錄器材,這對于對付逃付車資和糾紛調查或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