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取得孩子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可以將孩子列爲家庭核心的一部分以及基本住戶來購買受津貼組屋,但共享子女撫養權的父母其中一方,如果想要將孩子列爲基本住戶來購屋,須征得前配偶的書面同意。
這是因爲建屋局無法就父母親哪一方有權將孩子算成家庭核心進行判斷,無法和前配偶達成協議的離婚人士可與建屋局商討他們的住屋選擇,當局將視情況酌情處理。
內政部兼國家發展部高級政務次長孫雪玲,昨天在國會答複議員黃國光(義順集選區)關于有孩子共同撫養權的離婚夫婦購屋權益的詢問時,作出如上答複。
她指出,這是爲了對其他申購組屋的人士公平,因爲每個人只能被列爲一間組屋的擁有者。
孫雪玲也強調,在離婚夫婦難以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建屋局將靈活處理。“離婚人士如果經濟上有困難,又缺乏家庭支持的話,當局會確保共同撫養孩子的離婚夫婦有住屋選擇,讓家長和孩子有棲身之處。”
議員拉哈尤·瑪贊(裕廊集選區)隨後發言,說她作爲一位處理離婚的律師,經常看到這類情況。她籲請國家發展部重新考慮這個決定,而不是靈活處理,因爲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已經有很多需要協調的地方,包括房子的歸屬,以及房貸的分配。如果還要解決哪一方可以把孩子列爲基本住戶,又多了一些麻煩。
議員任梓銘(馬西嶺-油池集選區)則提議由國家發展部和家事法院一起制定指導原則來解決這個問題。他說:“我注意到最近幾個月,離婚夫婦共同撫養孩子的個案有所增加,甚至還有在10個月內和前伴侶共享孩子撫養權的個案出現。而法庭告訴離婚婦女,他們需要在這段時間內解決住屋問題。”
孫雪玲透露,共同撫養孩子的離婚個案其實並不多,因爲在多數情況下,孩子撫養權只會判給其中一位家長,截至2016年,只有4%的離婚夫婦共享孩子撫養權。至于國家發展部能不能夠和家事法院一同制定指導原則,她認爲國家發展部不應該影響法院所做出的決定。
不過,孫雪玲表示接下來會密切留意共同撫養權的個案數量,並確保建屋局能幫助他們解決棲身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