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上訴案的上訴人是民泰近電工(Bintai Kindenko,簡稱民泰)私人有限公司,答辯人是三星物産(Samsung C&T,簡稱三星)。
根據判詞,雙方糾紛源自建築合同,涉及新達新加坡會議與博覽中心及零售墊樓(retail podium)。三星是總承包商,民泰是二手承包商。
根據2012年12月的合約,民泰負責供應和裝置機械、電機和水管工程,合約總值8585萬元。
由于涵蓋修訂工程,三星共付出9132萬余元。
去年5月,民泰發出約1348萬元的索款單,但雙方對款項有爭議。三星稱多付了219萬余元,這包括指民泰沒按合約提供鷹架,要征收的近60萬元逆向計費(backcharges)。
糾紛交由新加坡調解中心處理,民泰最終索額爲215萬元。去年8月,審裁員裁定三星須在七天內支付民泰215萬元。
不過,三星向高庭申請撤銷裁決書,指審裁員沒考慮到修訂工程和逆向計費,有違自然公正。
高庭裁定審裁員確實沒考慮到兩個課題,有違自然公正,因此批准撤銷裁決書的申請。不過,民泰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結果被駁回,還被令承擔複印和文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