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下車推行的告示,攤位助手在午餐時段把電動踏板車騎入小販中心,結果撞傷一名61歲女食客,昨天(8月24日)被判坐牢一周。
案件發生在去年10月19日下午1時25分左右,地點是義順11道公園裏的小販中心。
涉案的男子劉佳明(26歲)過後被控一項行爲魯莽導致他人受傷的罪狀,昨天認罪判刑。
案情顯示,被告受雇于該小販中心一攤位。案發前,傷者鄭寶春(61歲)剛吃完午餐,走到托盤歸還處洗手後想走回座位,托盤歸還處靠近小販中心入口處。
與此同時,被告騎著電動踏板車從入口處進入小販中心,他想直接騎到小販中心另一端才把車停在那裏。
被告無視告示 騎車入小販中心
雖然入口處有兩個明顯的告示,清楚寫明使用個人代步工具者在進入小販中心前,應下車將個人代步工具推進小販中心,但被告無視告示,直接騎著電動踏板車入內。
當他來到托盤歸還角落的轉角處時,由于是盲點,他沒看到正走出來的傷者,結果一頭把她撞倒在地。傷者過後短暫失去意識,因枕骨痛而被送院治療。
主控官在被告認罪後陳詞指出,被告在午餐繁忙時段忽視告示,撞傷用餐的婦女,行爲魯莽,促請法官判監至少兩周。
被告則通過律師求情,表示他撞倒傷者後留在現場提供援助,事後也和傷者的丈夫保持聯系,希望法官輕判罰款或坐牢不超過一周。
法官考慮後判他坐牢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