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鐵站內遺留物品或撒粉末,造成公衆恐慌,肇事者日後或將面對嚴重刑罰。
我國去年4月發生兩起備受關注的公共滋擾案。在第一起案件中,一名客工爲方便辦事,將無人看管的藍色行李箱遺留在月台,不僅造成地鐵站關閉,還驚動約80名警察和地鐵人員到場。同一個月內,又有跑步俱樂部成員爲標記路線,將白色粉末撒在兀裏地鐵站,也同樣引起恐慌。
兩起事件的肇事者最終都在公共滋擾罪下被控,認罪後被判罰款1000元,即該條文下的最高罰款金額。
對此,《刑事法典》檢討委員會認爲,在日益嚴峻的安全環境下,須采取更嚴厲的刑罰來處理這類案件。
他們建議增設新法律條文,凡在任何場所刻意放置物品,或通過任何渠道寄出物品而引起恐慌者,可在該條文下被治罪,面對長達六個月監禁,或高達5000元的罰款,或兩者兼施。
委員會也考慮加重公共滋擾罪的刑罰,將最高罰款從1000元增至2000元。這是因爲委員會經檢討後發現,多數在《刑事法典》第209條文下被治罪的被告,罰款額都在800元或以上,顯示法院在現有判刑範圍(sentencing range)內,已傾向選擇較高額罰款。
針對特別嚴重的公共滋擾案或是重犯者,委員會也建議允許法院在罰款之外,判處他們監禁長達三個月。這將爲法院提供更廣的判刑範圍,以處理特別嚴重的公共滋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