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官揭露,被告是慣犯,在2004年第一次被捕,出獄後于2006年、2009年、2011年和2013年,潛入教堂和廟宇偷錢。這是被告14年來第六次潛進宗教場所犯案,也是他第二次在夜間破門行竊的罪名下被提控。
男子在一個月內九次攀牆潛進廟宇,偷走添油箱裏的香油錢共113元,他昨早認罪後,被判坐牢52個月。
被告黃亞強(69歲)一共面對九項夜間破門行竊的控狀,指他在今年4月26日到5月27日之間,潛入位于阿魯慕甘路(Arumugam Road)金鳳廟偷香油錢。
案情顯示,被告每次都在淩晨時分出擊,他翻越牆壁潛進廟裏,把黑色膠帶沾了漿糊的一端伸進添油箱,把香油錢“粘”出來偷走。
主控官揭露,被告是慣犯,在2004年第一次被捕,他當時摸黑潛入一間廟宇,用一把尺“粘”走20元,被判坐牢兩年。他不知悔改,出獄後又分別于2006年、2009年、2011年和2013年,潛入教堂和廟宇偷錢。
這是被告14年來第六次潛進宗教場所犯案,也是他第二次在夜間破門行竊的罪名下被提控,主控官因此要求法官判處被告坐牢60個月。
根據刑事法典,夜間破門行竊的罪名一旦成立,初犯者的最低刑罰是監禁兩年,重犯者必須額外接受鞭刑。若一名被告有至少三項控狀罪成,其中兩項控狀必須分開執行,被告此次面對的最低刑罰是監禁四年,但他已經年過50歲,因此豁免鞭刑。
被告事後已歸還香油錢
被告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求情時表示,被告誠心悔過,事後已把香油錢歸還,並得到了廟祝的原諒,希望法官從輕發落,判以最低刑罰,也就是坐牢48個月。
律師說,被告是因爲找不到工作,沒錢吃飯才幹案。被告已經離婚,雖然有子女,但他卻因爲面子放不下,不想伸手跟子女要才會犯案。
被告的兒子昨早也出庭,他通過律師表示對父親健康的擔心,希望法官從輕發落。
法官馬文德下判時表示,從廟宇或任何宗教場所盜取捐款都應遭到嚴懲,捐款被偷也會令信徒感到不安。“我同意需要在最低刑罰之上加重刑罰,但是念在黃亞強年事已高,並且已經把錢還給廟宇,得到了廟祝的原諒,我決定只將刑罰增至52個月。”
被告的罪行是在今年5月21日被揭發。金鳳廟的負責人發現添油箱裏的香油錢不翼而飛,查看閉路電視畫面,發現一名身穿紅色夾克的男子,在當天淩晨翻牆潛進廟裏偷香油錢。
負責人繼續查看之前的閉路電視畫面,才知紅衣男子曾多次幹案,因此報警。
警方接獲報案後追查到被告的身份,並于5月30日在文清路一帶將他逮捕。(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