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局目前使用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資金來評估申請者的財務能力,因此要求申請者提呈收入、資産和支出的相關證明。新法案可讓律政部靈活處理,在有關附屬法例中制定新的支付能力調查條件。
律政部有意簡化支付能力調查,免去法律援助申請者提供特定類別的收入、資産和支出證明的麻煩,以縮短申請程序。
法律援助與咨詢法令自1958年制定以來,律政部屬下的法律援助局一直使用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資金來評估申請者的財務能力。該局因此要求申請者提呈收入、資産和支出的相關證明,如人壽保險的退保價值。
昨天由律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在國會提呈一讀的法律援助與咨詢(修正)法案,給予律政部靈活處理的空間,在有關附屬法例中制定新的支付能力調查條件。
律政部發文告指出,新標准將與現有社會援助計劃的考量標准靠攏,而該部門計劃采用家庭人均收入及房屋、儲蓄與投資的年值,相信能簡化和縮短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
文告補充,當局根據新標准制定收入限額時,會參考最新的收入數據,確保不會顯著影響符合法律援助資格的家庭數量。
目前的申請條件規定:申請者每年的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資金都不得超過1萬元。
法援局成立于1958年,至今已累計接獲約40萬份法律援助申請,去年的申請有約9000份。案件多數是涉及婚姻或索賠的訴訟,以及遺囑認證方面的事項。
三方面讓國人更易訴諸司法正義
法律援助與咨詢(修正)法案旨在通過三方面讓國人更容易訴諸司法正義。除了簡化支付能力調查,也擬議提供法援局更多靈活空間考慮支付能力條件不符者的個別難處,例如患有重病並須承擔高昂的醫療費用。
第三方面是強化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目前,未能通過支付能力調查的申請者,必須符合四種指定情況之一種,法援局局長才行使酌情權批准其申請。
這四種情況是求助者已與配偶分居、突然殘障或有精神問題、突然失去收入,或訴訟涉及孩子,以及配偶或前配偶之間的保護令。
修正法案也建議賦予律政部長權力,視不符合條件者的個別情況,以“公正和恰當”爲理由批准他們的援助申請,部長可授權任何人,包括一組人,行使這項權力。
在改進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方面,修正法案允許法援局局長在批准承辦某些訴訟時,無須將案件轉交法律援助委員會審核。一般上,申請者必須證明他有充足的理由展開訴訟或在訴訟中抗辯,當局才會承辦有關訴訟。
上述修正建議將適用于簡單直接的案件,如各方已就所有事項達成一致的案件,以簡化流程和縮短處理訴訟的時間。
擬議的法案也澄清了法律援助者可免費獲得的額外法庭文件。律政部文告說,它們可能包括判決理由及經認證的案件記錄副本。目前,他們只能免費獲得法官證據記錄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