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預計將有更多本地建築公司選擇從國外進口預制建材。爲保障海外分包商或供應商的權益,他們下來可通過經修訂的建築業付款保障法,向本地建築商追討拖欠的工程款。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建築業付款保障(修正)法案。其中一項重要調整是,在海外制造並最終在本地工程中使用的預制建材,其分包商(也叫二手承包商)或供應商也可獲得這修正法保護。
人力部兼國家發展部政務部長紮吉哈爲法案提出二讀時解釋,到了2020年,我國高達40%的建築工程預料將采納具有生産力的建造科技,而其中一些技術會來自海外。
此外,爲鼓勵我國建築業者走向國際化,任何在本地制造但最終用在海外工程的預制建材,其分包商或供應商也可受該法案保護,前提是合約雙方都必須是本地注冊公司。
建築業付款保障法是在2005年推出的,旨在促進本地建築業者的現金周轉能力,並提供一個可快速且低價解決收款糾紛的仲裁機制。遇到收款問題的建築公司,可通過新加坡調解中心進行索償,自2014年以來,每年平均有超過400個這類申請。
法案提出的其他修正內容包括,索償期限從六年縮短至兩年半。紮吉哈說,這是爲避免上遊發展商或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後,仍須耗費過長時間應付索償申請。
當局考慮到結算工程款項所需的時間及缺陷責任期(一般爲12個月到18個月),認爲將索償期限定在兩年半是合理的。
此外,凡不是合約內所列明的工程款項,索償人今後不可通過該法規來追討。紮吉哈解釋,這是爲了縮短仲裁時間。一般仲裁案只需21天到28天解決,但曾有一起仲裁案耗時129天,因索償人將工程延誤的損失也列入申請中,而這占了總索償額的70%。
議員顔添寶(宏茂橋集選區)在參與法案辯論時指出,一個常見情況是,建築物業主或主要承包商故意延遲付款給分包商,反而把資金轉用于其他用途。
對此,紮吉哈透露,當局正探討是否要求工程發展商將理應支付給下遊分包商或供應商的工程款項,存入一個“工程戶頭”內,方便各方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