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日,遼甯省鞍山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鄭浩、趙晨等人尋釁滋事、聚衆鬥毆、敲詐勒索一案作出終審判決。12月23日,此案被遼甯省檢察院評爲該省優秀案例。
鬥毆緣由不在工程款
2017年4月,鞍山市千山區檢察院收到一起涉嫌聚衆鬥毆罪的卷宗。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書認定:被告人鄭浩糾集趙晨、陳海、孫策等數十人,持鎬把等約架張鵬,後因對方未到場及巡警驅趕而未遂。辦案檢察官段琳琳經審查發現,涉案雙方都與A小區有關:鄭浩系該小區房屋建築施工隊木工班班長,其糾集的人員中多數是該施工隊工人;張鵬是A小區的房屋開發商。據鄭浩供述,因張鵬長期拖欠其工程款,才找他打架泄憤。
考慮到該案可能牽涉農民工的利益,段琳琳及時向時任分管副檢察長李彬彙報了案件情況。
有著27年公訴經曆的李彬對該案較爲敏感,當即決定與段琳琳一起訊問犯罪嫌疑人。審查證據材料後,他們發現卷宗內有支付工程款的收據等相關證據,這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矛盾。鑒于此,辦案檢察官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發現涉案雙方以索要工程款爲由發生過多次鬥毆。他們決定再次訊問犯罪嫌疑人,這次鄭軍進入了檢方視線。
爲了徹查幕後真相,李彬與段琳琳分步倒查,進一步鎖定涉事人員名單,發現有參與鬥毆者卻未被移送審查起訴,遂要求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移送審查起訴。同時,引導公安機關調整偵查方向。
幕後主謀浮出水面
2017年5月,鄭軍到千山區檢察院投案自首。經審訊查明,鄭軍是鄭浩所在施工隊的隊長,以索要工程款爲由,曾多次組織施工方通過爬塔吊、上訪、給小區斷水斷電等多種方式,嚴重破壞工程進展,A小區原始開發商于亮迫于無奈將A小區轉讓給張鵬。張鵬接盤後,鄭軍繼續滋事企圖將張鵬也擠走。鄭軍還交代,給他出謀劃策者是胡成。
確定胡成的身份後,公安機關對其進行了傳喚。胡成到案後,拒不交代,公安機關第一時間與檢察機關聯系。李彬、段琳琳直接與胡成面對面交鋒,向其講明利害關系與現有證據,胡成最終選擇如實供述全部案件事實及內幕:他與鄭軍早就相識,鄭軍在A小區施工時,與于亮有矛盾,就會找他聊天。時間長了,他從中發現有利可圖,便多次給鄭軍出謀劃策,意圖借鄭軍的手將于亮攆走,借機以抄底價收購A小區。爲此,他多次給鄭軍出錢幫忙,就連這次聚衆鬥毆的“經費”也是他出的。
爲進一步完善證據鏈條,辦案檢察官將此案退回補充偵查,並引導公安機關補充新證據:調取A小區多次滋事行爲的出警記錄,補充被害人筆錄,證明鄭軍組織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找到A小區原始開發商于亮、調取了胡成與鄭軍的銀行往來記錄,證明胡成對多次違法事實的資金支持等。
庭審現場分別舉證
案件偵辦中,又出現了新案情:涉案的趙晨和孫策威脅鄭軍,以幫助聚衆鬥毆爲由,強迫其寫下虛假的欠條。當時,趙晨和孫策正處于取保候審階段,根據被取保候審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允許與同案人聯系。二人不僅違反規定,更共同實施了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爲。爲保證案件順利進行,檢察機關當即決定對二人采取逮捕措施。
案件曆時六個半月,追訴犯罪嫌疑人4人,追加犯罪事實2起。2017年11月,千山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鄭浩等人分別以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爲了保證庭審順利進行,段琳琳決定針對不同罪名分別舉證,並在庭審中,詳細描述案發過程,指明了不同階段的犯罪事實。針對鄭軍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公安機關通過刑偵手段調取的衛星定位及被害人陳述,證實其參與了尋釁滋事犯罪。
鄭軍是本案的被告人又是被敲詐勒索者。所以,在舉證敲詐勒索階段,公訴人不僅出示了由鄭軍書寫的虛假欠條,證明孫策、趙晨敲詐勒索的事實;更讓其與孫策、趙晨當庭對質,保證了其作爲被害人的權利。鑒于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對各被告人均作出了有罪判決。後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2019年9月,鞍山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鄭軍犯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鄭浩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趙晨犯聚衆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孫策犯聚衆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其余被告人犯聚衆鬥毆罪,分別被判處相應刑罰。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