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方律師指阿裕尼—後港市鎮會將委任工程顧問的決定權交給管理代理,有違市鎮會財政條規的精神。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反駁說,這是沿用前阿裕尼市鎮會的規矩,一切符合條規。
AHTC于2012年9月招標,委任一組顧問公司以預先商定的收費爲個別工程提供顧問服務,爲期三年。當時只有LST Architects(簡稱LST)和Design Metabolists(簡稱DM)競標,後來兩家公司都入選。一旦有工程需要時,身爲管理代理的FMSS會從兩者推薦適合公司,並征求市鎮會主席的批准。
昨天的審訊,訴方律師文達星質疑,招標規定旨在確保市鎮會爭取到最好的承包商和價格;既然可供選擇的承包商名單因上述做法已縮小,市鎮會理事沒親自作最後決定並不妥。
辯方主張,市鎮會是沿用人民行動黨管理時期的做法。對此,文達星說,假設情況是如此,不能因別人做得不對自己也跟著犯錯。畢丹星不同意並認爲管理代理最清楚工程的實際要求,最有資格作出選擇。
文達星繼續追問,難道不認爲市鎮會理事擁有最後的決定權?畢丹星答說,管理代理向市鎮會提出建議,算是經過考慮過程了。
畢丹星補充,在適當的情況下,市鎮會理事應當有靈活空間委托一些人做決定,而顧問團只適用于非定期服務。
訴方也指AHTC把七個建築項目交給開價高的LST,而沒選較便宜的DM,導致市鎮會額外支出279萬4560元。
畢丹星在宣誓書強調,市鎮會把工程頒給價高者並非意圖不軌,而是事出有因。他解釋,最初評估顧問團的競標者時,滿分10分,DM只獲得5分,LST則得6分。雖然DM成績較差,但他認爲應把兩家公司都納入顧問團中,以便市鎮會爲個別工程選擇承包商時有更大的靈活性。
此外,每次開會時,畢丹星覺得,DM的工程師和項目經理等總是顯得有些“懶散”,LST則更有沖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