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三司認爲,法院准許男同性戀醫生領養在美國找代孕生下的親生男童,雖然會抵觸我國反對同性婚姻家庭的公共政策,但三司相信,男醫生並非蓄意公然挑戰這政策。
一名新加坡籍同性戀男醫生在2014年向家事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在領養兒童法令下,正式領養他在美國請代理孕母所生下的親生兒子,成爲男童的合法父親。由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所委任的領養監護人反對這申請。理由是這項申請違反本地對同性婚姻、代孕和組織家庭的公共政策。
家事法院法官去年底駁回這項申請,並斥責男子在美國做了在本地不被接受的事,過後又以孩子的福利爲由,要求法庭裁定此事爲合法,“這好比走後門拿到自己要的,再名正言順地從前門進來。”男子提出上訴。
高庭三司在昨天發表的上訴判詞中詳細闡明,如何在三思領養裁決時,衡量對本地公共政策造成什麽樣的影響。
三司設立了一個分析框架,作爲日後同類案件的參考指標。首先是審案法官必須評斷案件所涉及的公共政策是否真的存在,第二步則是權衡不同因素的利弊輕重。
三司分析後認爲,在反對代孕的政策立場上,領養監護人並未充分說明本地是否有這樣的公共政策。三司說:“由于政府未對這一複雜課題表明明確立場,我們認爲法庭不可以也不應該在本案中對代孕政策表態。”三司相信,政府已在仔細研究代孕課題,假以時日將確認其政策立場,以及采取必要的立法與執法行動。
至于組織家庭的政策,三司指出,無論是法律條規或總理和部長的發言,都明顯指向本地存在的是支持異性婚姻家庭結構的公共政策,對同性婚姻家庭則普遍持反對立場。法庭倘若准許男醫生領養男童,等于是認同男醫生企圖組織同性婚姻家庭的做法,換句話說,是違反現有的公共政策。
但三司相信,男醫生並非蓄意違法或挑戰這公共政策。由于各方證據顯示領養令將顯著提升男童的福利,三司最終決定批准男醫生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