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修訂防止騷擾法令,讓受害者有更迅速和簡易的管道尋求法律保護,包括設立防止騷擾仲裁庭。
擬議設在國家法院的防止騷擾仲裁庭(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Court)將有一組專職法官處理包括民事和刑事的相關案件,避免受害者兩頭跑的麻煩。
一系列修訂旨在加強保護被親密伴侶暴力對待的受害者,包括已婚和未婚者。目前,未婚受害者不能依據《婦女憲章》申請個人保護令,因爲這項保護令只針對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等家屬關系。
雖然未婚受害者還是能在推事庭提出投訴,或根據防止騷擾法令申請保護令,但是兩者的程序都需時處理,不能及時保護可能面對生命威脅的受害者。
法庭審理緊急保護令 盡可能24小時內完成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昨天出席PAVE防止家庭暴力中心20周年暨“防止約會暴力周”10周年展覽受訪時說:“提出的法律修訂,無論是針對防止騷擾法令還是《刑事法典》,就是認爲受害者訴諸司法時應有更快捷的途徑。”
自2014年生效的防止騷擾法令,涵蓋盯梢、網絡欺淩、性騷擾等罪行。修正法案料在幾個月後提呈國會。
除了設立新專責法庭,尚穆根透露,面對被施暴風險的受害者所申請的緊急保護令,法庭會盡可能在24小時內完成審理。他說:“緊急保護令將一直有效,直到保護令申請結果出爐。”
目前,法令沒有規定審理緊急保護令申請的期限,而緊急保護令的有效期爲28天。
此外,申請相應庭令的程序和表格會簡化,受害者申請緊急保護令或保護令的舉證責任也會減輕。保護令的範圍也會擴大,涵蓋受害者的父母以及子女等。
尚穆根說,修訂後的法令也將允許警方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逮捕違反庭令者。多次違例者所面對的懲罰是一般最高刑罰的兩倍。
他進一步強調,政府和相關機構須通力合作,確保受害者能有信心報案,不讓施暴者繼續傷害他們。
有研究表明,暴力行爲往往在情侶剛交往時就出現,然後延續到婚姻生活。
尚穆根分享PAVE處理的個案說,R小姐約16歲時認識有暴力傾向的男友,兩人交往兩個月後,男子便開始對她拳打腳踢。
當女方嘗試提出分手,男子便鬧自殺,拿刀割自己。女方18歲懷孕,原本希望寶寶能感化男方而嫁給他。然而,對方變本加厲,甚至導致寶寶的心靈受創。
最後在PAVE的幫助下,R小姐成功與家人和好,孩子有人照顧,也申請到租賃組屋。如今,22歲的她已完成工藝教育學院課程,正報讀護理文憑課程。
尚穆根因此強調須從青少年時期開始,教育公衆如何辨識暴力關系,鼓勵受害者及時從中脫身。
他說:“沒有人應受到這樣的暴力對待,也肯定不能被所信任,甚至所愛的人傷害。”